2015知识产权(专利)领域重大案件

2015知识产权(专利)领域重大案件

摘要: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是业内两大领军品牌,持续多年的专利大战终告和解,有利于双方寻找利益契合点,实现互利共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一揽子化解纠纷,既能避免双方因继续争夺市场份额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又防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对解决其他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苏泊尔与九阳

5年专利诉讼大战终和解

2011年起,国内炊具和厨房小家电行业的两大品牌企业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先后在北京、山东、浙江等地展开专利大战。仅2014年、2015年两年,浙江省杭州市和绍兴市两地法院审理的双方专利侵权诉讼案就达26件,涉案总额达5250万元,其中5起案件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仔细分析案情,约谈当事人,厘清双方诉讼成因与目的,制定了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调解思路。2015年7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就26件专利侵权诉讼及11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双方在尊重对方专利权的基础上,停止生产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并清理库存。双方约定以交叉许可或支付许可费的方式进行后续合作,建立纠纷友好协商解决机制。

点评

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是业内两大领军品牌,持续多年的专利大战终告和解,有利于双方寻找利益契合点,实现互利共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一揽子化解纠纷,既能避免双方因继续争夺市场份额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又防止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对解决其他类似纠纷具有借鉴意义。

“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专利权

被宣告全部无效

抗癌药格列卫是瑞士诺华公司的主打产品,是国际上公认的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胃肠基质肿瘤的一线药物,2014年全球销售额达47.46亿美元。

因格列卫的化合物专利已经到期,江苏豪森药业的仿制药“昕维”被获准上市,并明显分享了格列卫的市场占有率。为了遏制“昕维”入市的势头,诺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豪森药业仿制药“昕维”侵犯了诺华公司的专利,该专利药保护的是格列卫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第二医药用途。随后豪森药业发起反击,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

众所周知,格列卫售价十分昂贵,格列卫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对肿瘤患者今后服用该药的易得性、经济性产生了重要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的裁决为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审查创设了新的评判标准,将对全球创新性和仿制药的制药企业未来在中国的专利保护策略和商业活动产生显著和深远的影响。

稀土联盟在美诉日立金属

钕铁硼专利无效案初战告捷

日本日立金属是世界钕铁硼生产技术的主要持有者,几乎垄断了钕铁硼领域的所有专利。2012年8月17日,日立金属就4件烧结钕铁硼的工艺专利向美国贸易委员会(ITC)提起“337调查”请求,称包括中国3家企业在内的29家企业涉嫌侵犯日立金属钕铁硼专利权。2013年3月,3家中国企业被迫选择与日立金属和解,缴纳专利使用费。日立金属对8家中国企业授予专利使用权,而中国共有200多家钕铁硼生产企业因未获日立金属专利授权,企业产品无法出口美国市场,并连带在欧洲市场也受到出口限制。

2012年8月,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成立了稀土联盟,对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实施反击。2013年8月,稀土联盟赴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日立金属3件烧结钕铁硼工艺的核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初步裁定日立金属的两件核心专利无效。

点评

该案系国内稀土行业企业联盟取得的重要胜利。该案中,企业不满足于自己获得许可,而是心系全行业,组成行业联盟,联合行业反击垄断。稀土联盟企业集合团队力量,从对手薄弱点入手打破垄断壁垒,不仅维护了国内稀土行业的权益,也为我国其他行业“走出去”树立了榜样。

我国农药行业

首起“337调查”案获胜

2013年,两家中国企业北京颖泰嘉和与江西禾益化工的甲磺草胺农药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反响良好。2014年3月,美国富美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两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同时要求启动临时救济程序,发布临时禁令。2014年4月,ITC决定启动“337调查”。

被诉中国企业全力出击,集结了富有“337调查”办案经验及深厚专业背景的律师团队,进行不侵权抗辩及涉案专利无效抗辩。

2014年9月,经过初步审理,ITC行政法官否决了富美实公司关于启动临时禁令的申请。2015年4月10日,行政法官发布初步裁定,认定颖泰嘉和与禾益化工未违反“337条款”规定,没有侵犯富美实的专利权,并且指出富美实的相关专利权无效。同年6月,ITC发布公告,决定维持上述裁定。

点评

该案系我国农化企业遭遇的首起“337调查”案。美国市场潜力巨大,对于国内农化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337调查”一直是国外竞争对手用以阻击中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的“杀手锏”,该案获得全胜,对农化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有积极影响。

“汽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案

获行政高效保护

2015年6月,宝马公司以上海俊慕铝业有限公司侵犯其一件“汽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向俊慕铝业送达答辩通知书。

俊慕铝业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书,称本案所涉汽车轮胎产品并非本公司生产,而是从市场采购得来,且并未销售该款轮胎。2015年9月16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召开口头审理会,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俊慕铝业是否有许诺销售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查明,宝马公司经公证获得的俊慕铝业产品宣传册中所显示的轮毂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俊慕铝业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行为成立。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俊慕铝业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

点评

专利行政执法方便快捷时间短、高效简洁成本低,有利于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该案是一起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为全球著名企业,社会影响较大。该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秉公执法,为查明事实到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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