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

天津高院发布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

摘要:4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15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

4月19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2015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起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一、民事案件

1.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号、(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0019号

【案情摘要】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星客特公司)系一家从事房车设计改装的生产企业,为有效专利“汽车(2008款客户之星)”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专利系以美国“福特E350型”汽车作为原型车进行设计改装后取得。被诉侵权房车系案外人上海申昱公司以美国“福特E350型”汽车作为原型车的改装车。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世之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展销了被诉侵权房车。上海星客特公司称天津世之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起诉请求:判令天津世之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及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汽车,按实际销售所得利润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判断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考虑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根据原型车设计改装的房车,其经过设计改装的部位在于车辆的顶部、前部、中部以及后部,同时这些部位中又包含了体现设计人员新颖的设计构思和创造性智力劳动的创新性设计特征,因此可以看出这些部位为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改装提供了较大的设计自由度,故可以认定涉案专利产品是一款设计空间较大的产品,一般消费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一般消费者在对涉案专利产品房车设计改装前后的情况具有一定的常识性了解、且通晓相关房车的外观设计状况的情况下,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比较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时,创新部分、主视部分以及容易观察的部位所体现的相同设计特征,会给一般消费者带来突出的视觉冲击力,在整体视觉效果上造成的显著影响更大,故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天津世之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上海星客特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上海星客特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较为新颖且具有典型意义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涉案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均是在进口原型车基础上进行改装而成的房车,该类产品系我国近年来汽车市场新兴的产品,对于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界定及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判断,是本案的焦点及关键。案件审理中,二审法院大胆引入了设计空间作为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要素,具有现实需要和可操作性。因设计空间体现了设计者的设计自由度,一般消费者作为与专利产品同类或者类似产品的购买者,其购买的过程即是在市场中经过广泛的对比和辨识的过程。本案中,改装房车整体的设计空间较大,涉案专利新颖性的设计特征较多,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的相同设计特征均体现在上述体现新颖性的设计特征上,对一般消费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大。将设计空间作为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准确认定相同设计特征对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影响,使得主观性较强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更加客观,有利于充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万众创新”背景下保护创新时代主题。

2.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润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号:(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9号

【案情摘要】上海巨神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神公司)取得名称为“一种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及运输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诉讼时仍在专利权保护期内,该专利包括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一种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和权利要求6“一种运输装置”。上海景润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润公司)委托菏泽京九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加工桔红色300吨钳夹式运输框架1套,委托中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运输甲醇合成塔2台及附件。巨神公司认为景润公司等三被告制造、使用的钳夹式框架车侵害了其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8和9,故起诉请求:判令景润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1.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特征为连接架上设置有若干插孔,连接销插入连接架上设置有插孔,使爬梁与鹅项梁连接。爬梁与连接架的连接点为若干个,通过调节爬梁与不同的插孔连接,调整爬梁与重型罐体设备的纵向距离,从而使爬梁与重型罐体设备接触。而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架两端仅设置有1个插孔,其爬梁与重型罐体设备的纵向距离无法进行调整,不具备本案专利权的技术功能,两者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2.涉案专利权利要求8的技术特征为将一个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与两个相对设置的液压轴线车体中的任一个液压轴线车体相连,重型罐体设备的一端放置于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的承载架上并固定,另一端直接放置在液压轴线车体上并固定。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一个整体结构,其两端的连接架均需要与液压轴线车体相连接,重型罐体设备的两端均嵌入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之中,两者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技术特征为两相对设置的液压轴线车体中的一个液压轴线车体为8轴,另一个液压轴线车体为9轴。被诉侵权产品的连接架两端连接的液压轴线车体均为10轴以上,两者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巨神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之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一种大型罐体运输工具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对现有技术的创新、改进,所涉及的钳夹式重型罐体运输车架的钳夹可以前后移动,节约了运输工具的成本。巨神公司将其涉案专利中的三项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判断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准确、具体确定相应从属权利要求及其所属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并逐一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判定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者构成等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则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对于依据从属权利要求主张权利,法院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指导意义。此外,被诉侵权运输工具系用于运输我国神华集团重大工程设备,法院准确界定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防止了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垄断市场,保障了国家重点工程的进展。

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3)和知民初字第0298号、(2014)一中民五终字第0020号

【案情摘要】天津市华夏未来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华夏未来基金会)为“华夏未来及图”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将百度推广服务业务授权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在线公司)经营,百度在线公司授权天津市企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商公司)为百度推广服务的天津总代理。企商公司与天津市蓝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菲公司)建立了推广服务关系。蓝菲公司在使用百度竞价推广其网站“www.lanfei888.com”时,将“华夏未来”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并使用“华夏未来-蓝菲-天津专业舞蹈培训学校www.lanfei888.com”为搜索条目,相关描述性文字内容为蓝菲华夏未来、天津舞蹈权威培训机构等。华夏未来基金会称百度网讯公司等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起诉请求:确认蓝菲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等行为构成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蓝菲公司使用“华夏未来”作为链接到蓝菲公司网站的关键词,并使用含有“华夏未来”的标题及描述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在进入蓝菲公司的网站前,对蓝菲公司的链接产生误认,误认为该链接指向的网站、及网站提供的舞蹈培训服务与华夏未来基金会有关,侵害了华夏未来基金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企商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应有的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对蓝菲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未直接侵害华夏未来基金会的涉案商标权,也不应对蓝菲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故,判决蓝菲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华夏未来基金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企商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系百度竞价这一商业模式日益蓬勃发展的趋势下,涉及推广用户及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责任认定的新类型案件。此类案件的焦点是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问题,其中的关键是对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等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其并非对所有链接的网络信息负有审查义务,但其应当采取一些过滤技术防止侵权信息的传播,或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信息及时进行删除。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则因违反对他人合法权益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承担过错责任。同时,如果权利人已就其商标权对百度网讯公司等作出声明,这种情况下,百度网讯公司等的注意义务还应包含主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侵权的发生。该案生效判决按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详细分析了推广用户的商标侵权责任,并详细阐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时“过错”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在竞价排名模式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合理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审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同时对于网络推广这种商业模式的合法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指引。

4.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天津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14)一中民五初字第0069号

【案情摘要】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自2007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天津海油正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官方网站为http://cnooc-tj.com。其网站大量网页上方有图文“”,部分网页右上方有图文“”,网站的首页包括以下内容:“中海油宣布罗谢尔气田投产”、“渤海勘探再获新进展”、“番禺油田10年产油超2亿桶”等等,网站的“业务与产品”板块包括以下内容:“炼油产品”、“中国海油惠州炼油分公司是国际上首座集中加工海洋高酸重质原油的炼厂……”、“海洋石油201海洋工程船舶”、“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中海油再扩乌干达业务板块”、“中海化学海南基地论文获石油石化行业二等奖”等等。另外,该网站有大量关于中海油及其高管人员的新闻报道。故中海油起诉请求:确认正信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 。

法院认为,中海油商标由图“”及文字“中海油”两部分组成,正信公司在其网站上多处使用“”图形,并且在图形之后紧跟“中海油”文字,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正信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类似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中海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正信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以及在其网站上公示的经营范围同中海油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中海油商标中包含的图形有很强的显著性,正信公司不仅在网页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该图形,而且在图形之后紧跟“中海油”文字。同时,正信公司网页上存在大量关于中海油及高管人员的新闻报道。上述因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双方的商品服务产生混淆,正信公司的行为构成对中海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判决,正信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中海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当前,有些企业为了争取更多的商业机会不惜采用“狐假虎威”、 “攀龙附凤”的不当做法,拆分国有大型知名企业的注册商标, 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误导公众,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其与国有大型知名企业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本案侵权行为较为典型,中海油商标中包含的图形有很强的显著性,正信公司不仅在网页上的显著位置大量使用该图形,而且在图形之后紧跟“中海油”文字。同时,正信公司网页上存在大量关于中海油及高管人员的新闻报道,制造混淆的主观意图非常明显。本案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方面,不仅分析了商标标识的近似性,还综合考虑了正信公司主观意图等各种因素。本案判决对试图虚构“出身背景”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对企业网络宣传和名称的规范使用进行了规范和引导,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5.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2014)滨民初字第1503号

【案情摘要】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特斯公司)系“TWT”图形商标专用权人。瓦特斯公司一直将“瓦特斯”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至今。天津塘沽瓦特斯沃茨阀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茨公司) 系瓦特斯公司代理商,销售瓦特斯阀门,同时也生产、销售其他品牌的阀门产品。沃茨公司以“瓦特斯”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塘沽瓦特斯阀门”,进入搜索结果网页,点击“(原中美合资)塘沽瓦特斯阀门网站”,显示的是沃茨公司的网站。沃茨公司在其网站上端的显著位置使用了瓦特斯公司“TWT”图形商标及“瓦特斯阀门”字样。瓦特斯公司称沃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请求:沃茨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在接到瓦特斯公司的起诉状后,采取技术措施下线了涉案信息关键词推广。

法院认为,沃茨公司的网站上端未使用其销售的自有品牌或其他品牌产品的商标,只突出使用了“TWT”图形商标,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商品来源和经营主体,并非商标的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沃茨公司以供应商瓦特斯公司的字号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以提高其网站点击率,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企商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因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并且履行了权利通知删除义务,不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沃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瓦特斯公司12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品牌产品代理商在网络推广过程中较为隐蔽地搭供应商便车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销售代理商对供应商字号及商标的合理使用问题。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作为代理商的沃茨公司,在代理销售瓦特斯阀门产品的过程中,将供应商的字号“瓦特斯”作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且在使用了瓦特斯公司“TWT”图形商标的网站宣传中,既有其所代理销售瓦特斯公司的阀门产品,又有其销售的其他品牌阀门产品。对沃茨公司被控侵权行为进行定性和归责时,应综合考虑沃茨公司对瓦特斯公司商业标识使用的主观意图及具体方式等因素,对其使用行为的合理范围加以具体分析和界定。商标和字号作为标识性权利,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和经营主体的作用,网络推广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手段,正被越来越多的经营主体采用。本案沃茨公司是瓦特斯公司的代理商,其用供应商的字号作为搜索关键词以提高网站的点击率从而促成其所代理产品的销售,原本无可厚非,但沃茨公司同时也销售其他品牌的阀门产品,在网站上突出使用瓦特斯公司的“TWT”图形商标,并不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也非通过使用该商标来指明瓦特斯公司的商品,混淆了商品来源,在链接网站上存在混淆性内容,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沃茨公司以瓦特斯字号作为关键词并在网络推广中嵌合商标不合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于规范品牌代理商的网络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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