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的公平和规则的公平(2)

机会的公平和规则的公平(2)

摘要: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我们必须向改革要红利。而向改革要红利,就必须改革或废除各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就必须改革或废除那些受到某些特殊的利益和权力保护的不公平的规则,全面地确立规则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

如果说规则在机会配置阶段对机会公平的保障,是通过赋予同等资质的竞争主体以同等的参与权来实现的,那么,在后续的参与活动的过程中,规则对机会公平的保障,则体现在对竞争主体的义务的规定上。规则关于义务的规定有“肯定”与“否定”即“必须如何”和“禁止如何”这两种形式。肯定形式的规则规定参与者有做某事的义务,否定形式的规则规定参与者有不做某事的义务。前者如“工商企业都必须依法纳税”;后者如“不得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严禁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在有的情况下,肯定形式的规则和否定形式的规则也会“联袂”出台,如“必须履行纳税的义务,严禁偷税漏税”。通过规则提出种种“必须”和“禁止”,其目的在于保证所有的竞争者,在撇去实力的差异之后,胜负的机率相等。如果有竞争主体不履行规则所规定的义务,如企业漏税、运动员服食兴奋剂、候选人贿选,就会破坏胜负的同等概率,使得作弊者胜出的概率提高,从而也就破坏了机会的公平,进而破坏了结果的公平。可见,制定一定的规则,规定竞争者必须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并以一定的手段保证实行,是保障机会公平的重要条件。由此还可见,机会的公平,不仅仅是具有同等资质的主体,都有参加某种活动的权利,而且还必须使所有参与者在撇去实力差异的情况下,胜负的概率相等。如果仅有第一点,而没有第二点,那还不是完全的机会公平。

如果说规则的公平是形成和保障机会公平的关键,那么,如何才能制定公平的规则呢?规则的形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约定俗成的,它可能是不成文的规则,但其公正性已被公众所认可,这种规则只要不与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就是合乎时宜的,不应随意干涉。还有一种规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现时代的权力机构,如立法机关,必须通过民主、协商的程序,在充分反映所有竞争主体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少数主体的特殊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才能保证规则的公平,进而保障机会的公平。如果规则的制定偏袒某一方,那就必定会破坏规则的公平,从而也就破坏了机会的公平。因此,民主决策、民主立法对一个国家而言是必须的,规则公平的实质就是通过程序民主达到实质正义。在这个意义上,经济体制的改革必须有政治体制的改革来配套才能成功。

如果说机会的公平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首要条件,那么决定机会公平的规则公平就是发展市场经济的根本条件。所以说,市场经济一定是规则经济和法治经济。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今天,我们必须向改革要红利。而向改革要红利,就必须改革或废除各种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就必须改革或废除那些受到某些特殊的利益和权力保护的不公平的规则,全面地确立规则的公平和机会的公平。也唯有如此,才能使所有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地发挥出来,在平等有序的竞争中,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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