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喜:网络虚假招聘 网站有无责任?

陈自喜:网络虚假招聘 网站有无责任?

张云与男友李庆(均系化名)合谋在58同城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然后以上岗前要体检为名,要求应聘者到北京华亚医院进行体检。而在此前,张云曾与医院谈好,每人收取298元体检费,其中150元返给张云做回扣。体检后,张云并没有给任何一名应聘者安排工作。张云受审时当庭认罪,法庭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这是一起技术含量很低的诈骗案件,张云本身并无公司资质,而是在某工业园区简单租了一间办公室,然后利用网络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让求职者来到办公室,介绍一番便要求求职者自费去指定医院体检,自己则从体检医院领取回扣。在短短的几个月里,就有48名求职者上当受骗。

张云在58同城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48名求职者上当受骗,张云本人犯诈骗罪,那么58同城网的平台提供者即招聘平台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应如何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呢?

平台应事前提示、事后监管

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根据这条规定,招聘网站具有“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呢?要求其保证平台上每一条信息都准确、可信显然是不可能的。

大家知道,绝大多数的招聘网站(例如赶集网、58同城网等)都是免费的、开放的网络服务平台,其信息具有海量的特点,同时信息的发布者并非实名注册。网络服务的特殊性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平台“免费”、“公共”等性质,注定了不能让其承担与一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同样的审慎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慎义务的范围和大小,应与其提供服务的方式相匹配,所以招聘平台的义务主要为“事前提示”、“事后监管”。

“事前提示”意味着招聘平台在用户注册时提供的《服务条款》中,需要对信息发布者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提示,告知其应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以及发布虚假内容可能触及的法律法规及不利行为后果,对其进行提示警示,同时在“免责声明”中需要说明权利人的投诉方法、相关链接。

“事后监管”义务,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规定中,即招聘平台在主动发现虚假信息后应该及时删除或断开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或被侵权人的投诉后应该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虚假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若不作为需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的产生是在行为人没有尽到义务的前提下,对于招聘平台而言,则是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求职者在招聘平台遭遇虚假招聘后,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个人或企业则成为第一侵权责任人,求职者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向其主张侵权损失。这时权利受到侵犯的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平台采取措施,如果招聘平台不作为,应该对求职者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招聘平台对于虚假信息进行了编辑等主动网络传播行为,则应该对求职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招聘网站如雨后春笋,招聘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要想在众多的平台商中脱颖而出,提高信息的真实度是一个最可靠的方式。因此,对于海量信息,招聘平台不应只是简单的“一挂了之”,而应加强甄别、进行必要的审核,同时对于不同的信息进行分类、评级,便于求职者进行有效筛选。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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