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浪平:新法庭规则体现了哪些价值取向

危浪平:新法庭规则体现了哪些价值取向

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要方式,也是贯彻直接言辞、亲历性等诉讼原则的必然要求。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独立公正行使裁判权,三大诉讼法分别对开庭审理作出相应规定,同时为实现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通过庭审实现诉讼权利,通过公开庭审实现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既要以规则确保法庭安全,又要以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新修订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立足于维护法庭安全,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

立足于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新一轮司法改革推进以来,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体制机制改革举措,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修订就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审判是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方式,法庭是行使审判权力的重要场所,庭审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规则充分体现“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的宗旨,广泛吸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例如,人民法院在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同等对待检察人员和律师;采取多种手段公开法庭信息、庭审活动以方便公众旁听和监督;从无罪推定精神出发要求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受审着装“去标签化”;庭审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刑事庭审中坚持司法中立,既不能对被告人带追诉倾向,更不能无原则迁就和配合控方;法官应当高度重视被告方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等,均直接或者间接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使公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立足于保障人权。我国人权事业蓬勃发展,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已成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价值目标。通过改革,一是进一步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二是进一步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关于已决犯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为司法人权事业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修订后的规则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便利公众旁听”为目标,多角度、多层次完善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例如,加强未成年人保护,规定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区域和席位可以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来设置;加强证人保护,刑事法庭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便利和规范公民旁听公开庭审活动,优先安排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旁听;受审时着装“去标签化”,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穿着正装或者便装,不着监管机构识别服,正在服刑的罪犯不再穿着监狱囚服出庭受审;规范戒具使用,被告人或者上诉人在庭审中原则上不得被使用戒具;人民法院不得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等。这种人权保障价值取向,必将为庭审环节人权司法保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进而为司法人权保障提供不竭的实践动力。

立足于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世界主要法治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司法文明的显著标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保障。一直以来,推进司法公开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点、着力点和闪光点。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均将推进司法公开作为改革的重要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了系列深化司法公开的改革举措,包括建成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开通及改版中国裁判文书网,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网,建设和升级法院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平台、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开通最高人民法院英文网站等,我国司法公开水平迅速迈入世界先进国家行列。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修订立足于司法公开,从媒体记者席专门设置、法庭信息公开、庭审活动旁听、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媒体记者对庭审活动报道等多方面加以规范,将进一步推动庭审公开的深化和实质化,让人民群众最大程度地感受到司法过程公开与结果公开。

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司法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将这项改革作为十个重点说明的问题之一进行了专门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刑事诉讼制度的以审判为中心,可以从三个层次理解:一是审判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应居于中心地位,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等阶段都要围绕审判程序进行;二是庭审应成为审判过程的决定性环节,确保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推进庭审实质化;三是一审程序应成为整个刑事审判程序的重心,应充分发挥一审在认定事实证据方面的优势作用。

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从四个层面把握:一是在司法理念上,执法司法活动应当更加注重保障人权,强化程序正义,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二是在司法原则上,进一步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控辩平等、裁判中立、直接言词、非法证据排除等刑事法律基本原则。三是在认定标准上,刑事诉讼各阶段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和事实证据标准开展工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是在工作机制上,健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既各司其职,也互相制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作用。修订后的规则在推进庭审实质化、推动以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方面,作了大量规定。例如,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时提供必要保护;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诉讼各方;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者提问均应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纪律的,应予警告制止、训诫和追责等。这些规定均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加强被告人或者上诉人辩护权保障,促进刑事庭审活动实质化,推动构建律师、检察官、法官“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新型关系,促进建立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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