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变化与问题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变化与问题

摘要:实践表明,新行政诉讼法已经成功破解的“立案难”,对复议机关发挥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倒逼”作用,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诉讼意识和法治观念,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损害公益的不作为纳入诉讼监督的范围,实施效果比较显著。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关注新法实施以来的变化,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到破解方案,更好地实施新行政诉讼法。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变化

法院行政案件数量大增。2015年5月1日至9月30日,共登记初审案件(一审案件)620万余件,同比增长31.9%,其中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新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实施后首个工作日,全国各级法院行政一审共登记立案2000多件,是2014年同比3倍左右。同时也出现“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一些当事人对不符合起诉条件和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也坚持起诉;有的利用登记立案门槛较低等机会,滥用诉权甚至恶意起诉;还有的不听劝告无理缠讼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行政复议机关因当被告压力加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与原机关做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普遍反映压力加大,“不是在应诉,就是在去应诉的路上”。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现象增多。按照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已经出现市长、区长甚至副省长出庭应诉的案例。社会舆论作出不同的解读,有人认为是领导作秀,有人认为具有示范效果。

出现审查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公益诉讼等新类型诉讼。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针对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起审查请求,有些法院开始受理此类案件并审查规范性文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有些地方法院开始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跨行政区划法院和集中管辖制度开始发挥作用。随着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各类行政案件,一些地方实行集中管辖制度,行政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有所提升,不仅增强了原告的信心,也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

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应当关注的问题

实践表明,新行政诉讼法已经成功破解的“立案难”,对复议机关发挥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倒逼”作用,强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诉讼意识和法治观念,将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和损害公益的不作为纳入诉讼监督的范围,实施效果比较显著。但是,也必须看到,新行政诉讼法实施还面临一些困难。行政诉讼立案问题解决的效果能否持续也有待进一步观察,“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障尚未形成。

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处理好扩大受案范围与防止滥诉的关系。推行立案登记制,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修法的重点,随着大量行政案件涌入法院,一案多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也逐步显现。在新法实施初期,案件数量快速增加是可以理解的,当过去累积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如果还有大量的无效诉讼案件,就要引起重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经验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权,防止滥诉和恶意诉讼。

将行政诉讼法实施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有效解决行政审判体制不顺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的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还是取决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只有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才能有效解决行政纠纷。为此,应当尽快推进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改革,争取各地级市均试点集中管辖院,在更多的地方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全面准确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新行政诉讼法除起诉受理程序外,在审理和执行程序方面有很多新的规定。应当全面准确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在调解、一并审理民事争议、适用简易程序、判决和执行方式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充分发挥新行政诉讼法的作用。

将行政诉讼监督转换为依法行政的压力和动力,为法治政府建设助力。随着行政案件增多,行政机关开始感到压力。这种压力大多集中于政府法制部门,尚未传导给所有业务部门,也尚未转化为依法行政的动力,行政机关内部仍有苦乐不均问题。面对压力,多数行政机关疲于应付,甚至存在“债多了不愁”的心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白皮书等方式,定期通报行政审判情况,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等方式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也应当运用典型案例,反思行政决策和执法中的问题,改进制度,健全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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