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计划”到“立法工作计划”

从“立法计划”到“立法工作计划”

摘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主要是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原则要求,落实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的审议安排。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是对本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具体安排。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高度重视立法规划、计划工作,强调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谋划、推动和开展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突出立法重点,使立法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

“按照这一要求,我们在编制立法工作计划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确定立法项目,着力通过立法推动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领域立法,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需求进行通盘考虑、总体设计,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专访时介绍说,“从实施情况看,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对于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保证立法工作的有序进行、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据介绍,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主要是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的原则要求,落实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的审议安排。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可以对立法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是从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开始的。之前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主要对年度内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立法项目作出安排。从2008年开始正式改为立法工作计划,增加了对立法工作层面的一些要求。

新修改的立法法首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作出规定。

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一般是:在前一年度下半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编制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计划,通常于前一年度12月份由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对下一年度的立法工作作出预安排。待下一年度3月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后,根据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代表审议中的意见、建议,对预安排作出调整完善,经委员长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编制立法工作计划,科学合理确定立法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按照党中央有关工作部署,对有关立法项目汇总、梳理,充分考虑相关立法项目的成熟度,作出相应安排。在编制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时,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决定涉及的立法项目进行了全面梳理分析,并作出相应安排。

重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在拟定立法工作计划中的作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代表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是立法工作计划项目的重要来源之一。

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向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法制局等单位发函征求立法项目建议,请各单位在提出立法项目时,提供立项报告,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主要内容、重点难点问题、与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起草进度安排等。

广泛征求意见。立法工作计划草稿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编制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时,为更加广泛地征求各有关方面对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首次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各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这位负责人称,必要时,对一些有分歧意见或者立法思路不够明确的项目,召开座谈会,听取项目提出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议案领衔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论证结果,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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