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面有所突破。区分为应用型人才与研究型人才,研究型人才又细分为应用研究人才、技术开发人才、基础研究人才,哲学社会科学人才;评价主体包括国际同行、专家数据库、国内同行;评价方式包括分类评价(标准与方式不同)、科学评价(遵守不同人才的特点与成长规律)、市场评价(用户与经济指标)、社会评价(引用,突出广泛性)。
五、在评价规范化与法制化方面有所突破。提出研究制定人才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与评价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建立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六、对于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的人才管理工作评价有新突破,把人才评价引入人才管理的考核中。实行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的人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将人才工作列为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的重要内容。
七、在发挥市场评价作用方面有所突破。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评价等职能。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职称渠道。
(作者系北京大学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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