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司法应“准”字当头(2)

严格司法应“准”字当头(2)

摘要:严格司法要求司法制度设计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符合”是高标准要求,核心是“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在办理所有案件中做到“准”字当头,力求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真相,运用法律正确适当。

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落实严格司法,规范司法行为。对于何为严格司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大体可以理解为在司法过程中,对于司法公正有促进作用的要严格实现、有破坏作用的要严格防止。当前,我国的司法工作总体上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刑讯逼供特别是变相刑讯仍然存在,非法证据难以排除,证人出庭率低,一些案件庭审无法开展对言词证据的质证、沦为走过场等。程序缺陷容易导致实体不公。例如,有的案件在证明标准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不遵循疑罪从无原则而判定被告人有罪。

严格司法要求司法制度设计做到“三符合”,即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三符合”是高标准要求,核心是“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在办理所有案件中做到“准”字当头,力求运用证据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真相,运用法律正确适当。

“准”字当头,还要求有各种配套措施来保证。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领导干部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审判权、检察权依法独立正确行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发挥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司法案件有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涉及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但最终靠审判解决核心问题,这是司法规律的反映。庭审不能虚置,不能走过场,要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严格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庭审质证、认证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核心作用。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这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也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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