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看欧盟如何履行国际义务

叶斌: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看欧盟如何履行国际义务

若WTO成员方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体,意味着该国放弃了以第三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的方法,转而以中国价格或成本作为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比较基准,即所谓标准计算方法。与采用替代国的非市场经济方法相比,标准方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往往较低,由此推导的反倾销税更低,对出口产品更为有利。这在中国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升,价格比较优势下降的背景下,对减少中国产品出口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5月12日,欧洲议会做出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大会决议 (2016/2667〈RSP〉),认为中国不属于市场经济体,反对单方面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要求欧盟委员会与其主要贸易伙伴协调立场,在包括G7和G20的场合讨论如何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下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的剩余条款在2016年后发挥法律作用。次日,德、法两国向欧盟理事会提交了与欧洲议会相似的立场文件。尽管欧洲议会决议和成员国立场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由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贸易议题上具有立法批准权,这两个立场文件势必对欧盟委员会未来如何提出修法草案,对未来欧盟如何履行国际承诺产生方向性的影响。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之所以成为今年中欧关系的重点议题之一,在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有关确定补贴和倾销的价格可比性中,其d项规定无论是否中国被进口成员国认定为市场经济体,a项ii目规定的第三国替代方法应在中国入世之日后15年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由于临近时间节点,欧盟迫切需要修改其反倾销基础法律,以避免继续对华适用非市场经济方法而违反其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国际承诺。在当前欧盟正在实施的全部73项反倾销措施中,有近八成的案件针对中国产品(56项),非市场经济方法的终止将意味着欧盟对华贸易防御失去了最简单和方便的工具,对于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钢铁、机械、化工、陶瓷等涉案产品以及欧盟相关产业可能产生直接影响。

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调查的关系

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本假设的,1955年GATT缔约方在第6.1条的第二项注释中规定,如果进口产品来源国“垄断或实质上垄断贸易并且所有国内价格都由国家规定”(传统非市场经济国家),则进口国可以考虑采取非市场经济方法。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加入GATT的议定书明确允许进口国调查机关运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确定进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WTO成立后,中国和越南的加入文件授权WTO进口成员在一定条件下运用非市场经济方法确定反倾销调查中的正常价值,即上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段,《越南加入工作组报告》第255段,WTO进口成员可以在被调查生产商不能明确证明自己所在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第三国替代方法确定反倾销调查中的正常价值。

WTO并未定义何为市场经济体,由成员方根据其国内法来自行决定,这正是中国入世不久后寻求贸易伙伴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出发点。WTO成员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体,意味着该国放弃了以第三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比较的方法,转而以中国价格或成本作为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比较基准,即所谓标准计算方法。与采用替代国的非市场经济方法相比,标准方法计算出的倾销幅度往往较低,由此推导的反倾销税更低,对出口产品更为有利。这在中国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升,价格比较优势下降的背景下,对减少中国产品出口障碍具有重要意义。

在中国入世后不久,中国与欧盟进行数次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双边对话,但是欧盟一直认为中国未能满足其设立的五条标准,而将中国列于欧盟反倾销立法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清单中。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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