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福利法给孤残儿童撑起保护伞

用福利法给孤残儿童撑起保护伞

今天,中国儿童福利周(2016)系列活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办事处启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启动仪式上发布《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2016)》(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2015年6月以来,我国儿童福利取得了多方面重大进展,尤其在对留守、重病、残疾、贫困等困境儿童的救助保护和津贴保障方面进展突出。

去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相继实施,对孤残儿童的保障有很大改观。但就实际情况来看,遗弃自己的亲骨肉还是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不外乎孩子天生残疾或有重大疾病,父母无力医治。

依照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但是,那些遗弃婴儿的父母,并未因惧法而改变行为。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设立了监护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监护人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少对监护监督机构和责任追究环节的有关规定,监护制度形同虚设,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我国与监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虽多,但真正管用的不多。如对不履行监护义务,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缺乏干预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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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减少弃婴恐怕还要制定儿童福利法予以保障。理想的状态是,重病患儿和残障儿童能够得到社会保障,从而减少因残疾而被抛弃的现象,这有赖于儿童大病救助机制更广泛的建立。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新生儿家庭,应该有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对先天患有重症的婴儿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较高的报销额度。有了这些托底措施,才能提升一个家庭的希望。

由于我国在立法层面上缺乏统一的儿童福利法,进而导致难以设计专门的儿童福利财政预算体系。解决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需要儿童福利法来界定国家、家庭、社会三者责任,并明晰对儿童提供教育、卫生、民政等方面的保护。依靠法律从源头治理才是最管用的举措。优生优育要落实到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和教学课堂上。比如立法规定强制性婚检,免费提供常见遗传病的产检,是提高优生优育率进而减少残疾儿童的有效措施。

很有必要制定以保障儿童福利为宗旨的儿童福利法。对未成年人中的弱势群体,如孤儿、流浪儿、残疾儿童、被遗弃和被虐待的儿童、家庭破碎和生活极端贫困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以体现“国家监护”的原则。只有构建出政府抚养,国家监护人及时跟踪监督的制度框架,才能更好地保护孤残儿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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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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