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翻党费“红账本”(3)

翻翻党费“红账本”(3)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党费制度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的过程,逐步发展、规范。这一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开放新时期

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

1980年1月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制度。1985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通知》,对工资制度改革后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为了规范党费管理使用,1989年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改进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党费使用范围和使用办法,健全和规范了党费管理和报告制度。

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4年,为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需要,中央组织部下发了新的《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1998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从党费收缴、党费管理、党费使用三个方面作出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 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共3章33条,从收缴、使用、管理三个方面,对党费制度作出全面、明确、细致的规定。确定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档次和比例;对离退休人员、农民、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交纳党费制定了新的标准;对特殊党费作出具体规定。该《规定》完整科学、系统严谨、规范条理,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据资料显示,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全国共有4550多万名共产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97.3亿元,有力支援了灾区重建,有力凝聚了党心民心。

党章关于党费的规定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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