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翻党费“红账本”(2)

翻翻党费“红账本”(2)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党费制度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的过程,逐步发展、规范。这一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

强调“按规定交纳”“不动员多交”

1952年,为改变1949年《关于缴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地方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甚至贪污党费现象,中央颁布《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提出党员“应按时向其所属支部自动缴纳党费”,“如有自愿多交者不限”;要求“每个支部,应按时检查党费的征收”。

1952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代收全国党费合同》,要求各地认真按合同规定缴纳党费。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7月,针对“党费集中于中央用处不大,而且地方党组织,有些必要的党的活动的费用却无法解决”的情况,中央批转了中央组织部《关于党费收支情况和今后党费使用意见的报告》。规定:从1956年7月1日起,各地征收的党费停止上缴中央。把党费交由“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直机关党委、中央国家机关党委和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分配使用”,并按规定做好报告和备案工作。报告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在此基础上,1956年11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共产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重新明确了党费缴纳标准,进一步完善了党费报告制度,成为党费制度规范发展的重要标志。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费制度经历了一个多次调整的过程,逐步发展、规范。这一时期,根据形势发展和环境变化,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规定了党费收缴办法,细化了党费使用范围,完善了监督制度和报告制度,形成了党费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党费制度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文化大革命”时期

党费制度遭严重破坏

“文化大革命”时期,刚刚规范和发展起来的党费制度遭受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处于混乱之中。有的党员长期不按规定交纳党费也无人过问;有的没有专人管理党费,账目混乱;有的随意开支党费,挪作他用;有的借用、占用,甚至贪污党费。

当然,必须看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性质和宗旨没有变,绝大多数共产党员的理想信念没有变。尤其是老一辈革命家们,他们以缴纳党费形式凝结对党忠诚的事例举不胜举。周恩来身后没有留下任何个人财产,他和夫人邓颖超的全部工资积蓄都交了党费。朱德两万元的存款单至今仍放于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里。生前,他嘱咐这笔钱不分给子女,要作为党费交给党组织。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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