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京:分配规则再析

王东京:分配规则再析

人们熟知的分配规则,是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劳动-工资。”此公式也称“按生产要素分配”。当年读《资本论》就知道马克思批评过萨伊,后来读萨伊的《政治经济学概论》,我也认为萨伊的理论有庸俗成分。可没想到的是,2007年中央将“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写进了十六大报告后,学界却有人说萨伊没错。

可以肯定地讲,萨伊是错了的。他错就错在混淆了收入来源与收入分配的区别。在他看来,资本得利润与土地得地租,是因为资本创造了利润、土地创造了地租。而马克思批评说,收入(价值)来源于劳动,资本与土地只是创造收入的条件而非来源。的确,收入来源与创造收入的条件是两回事。爱迪生发明电灯需要实验室,可我们能说是爱迪生与实验室共同发明了电灯么?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资本与土地虽只是创造收入的条件,但让它们参与分配却没有错。对为何要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目前国内学界有两点解释:一是生产要素对收入创造有贡献;二是中国尚处在工业化中期,资本、技术、管理皆短缺,不允许要素参与分配则无以调动全社会资源。还有人举证说,近30年非公经济风生水起,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允许资本参与分配。

以上解释我同意。不过从学理看,这样的论证并不严密。我认为至少有两个前提:第一,生产要素要有不同的占有主体;第二,产权要有明确界定并受法律保护。若没有这两个前提,不仅不存在按要素分配,甚至也不会有市场交换。

对第一个前提,马克思曾有精辟分析,下面这段话相信读者也熟悉。马克思说:“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同理,生产要素也是商品,若没有占有主体也就没有监护人,没有监护人生产要素也不能自己卖自己。所以生产要素要进入交换,也必须有占有主体。

对第二个前提,我的看法是这样:如果生产要素有占有主体但若产权不受保护,这样不仅不能产生交换经济,相反会导致强盗经济、土匪经济。不妨设想一下,国家不保护产权意味着什么?那无疑是说,国家承认或者默认弱肉强食规则;意味着抢劫盗窃、欺行霸市等皆不违法。若如此,侵占别人财产不被治罪,那怎可能出现交换呢?

显然,以上前提其实是交换的前提,读者可能要问,为何将交换的前提设定为分配的前提?我明白读者的疑惑。因为表面看分配并不同于交换,而且在人们的观念里,分配是主体对客体的分配;而交换却不分主客体,强调的是等价交换。对此我要指出的是,人们所理解的那种主体对客体的分配是计划体制的分配,市场体制的分配实际就是交换。

想想住房分配吧。过去计划经济时期城市的房产大多公有,那时住房通常是由政府根据人们的职级、工龄等分配;而实行市场经济后,住房产权被界定为居民所有且受法律保护,于是住房分配也就不再由政府主理,而是让居民进入市场购买,变成了交换。从这个例子可见,在市场经济下,只要明确界定产权并保护产权,分配就是交换,交换也是分配。

回头再说分配规则。我的推论是:若要素产权得到界定并受保护,则企业分配必是按要素分配。何以有此推论?为简便起见让我用例子解释:假定有三个人,他们分别是资本、土地和劳动力的所有者,经过协商,他们同意将各自生产要素组合起来办企业,结果一年收入了1000万。这1000万怎么分配?假如国家保护产权,三个要素所有者都应参与分配,不然剥夺任何一方分配权皆是对“产权”的侵犯。

是的,按要素分配是企业分配所应遵循的原则,但这只是一个原则,若进入到具体操作层面还会有一个难题,那就是资本、土地和劳动力参与分配的比例怎么确定?理论上讲,应该看它们各自的贡献,可问题是我们怎么知道不同要素的贡献呢?要解决此问题我认为还得从交换入手,虽然我们不知道它们各自的贡献,但通过交换却可以确定。

事实上,对怎样确定收入分配比例,马克思早就为我们提供过思路。在《资本论》中他明确地讲:利润是资本的价格;地租是土地的价格;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照此理解,确定要素的收入分配比例其实就是给要素定价。这样一来问题就变得简单了,价格由供求定,各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究竟占多大比例,最终就取决于它们各自的供求状况。

(作者为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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