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

织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网

摘要:法治反腐是当代世界反腐败的主流,也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发展方向。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的根本保障。

近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死刑、终身监禁、罚金等的适用原则和条件,对当前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为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明确的规范指引。这是司法机关贯彻法治反腐理念、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所作的又一次重要努力。

反腐败务必从严,重点是要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是腐败现象最集中、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也是人民群众最为痛恨的腐败行为。严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通篇“严”字当头,从合理确定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到赋予终身监禁制度刚性,从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到扩张解释贿赂犯罪构成要件,从受贿与行贿一并惩罚到对贪赃枉法型贿赂犯罪实行数罪并罚,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是对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的生动诠释,从中我们看到了司法机关猛药去疴、重典治腐的信心与决心。

法治反腐是当代世界反腐败的主流,也是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发展方向。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反腐败斗争取得新的重大成效的根本保障。无论是反腐惩治还是反腐预防,无论是反腐执纪还是反腐执法,无论是反腐立法还是反腐司法,都应当充分贯彻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理念,让反腐败融入法治的框架。应当说,司法机关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实务中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和经验规范化、制度化,及时上升为司法解释条文,进一步夯实了法治反腐的制度基础,鲜明体现了法治反腐的理念,是我国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

民意是观察反腐问题的晴雨表。群众对当前反腐败工作高度信任和支持,这是不争的事实。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部署到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规定,再到“两高”出台贪污贿赂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广大群众都是拍手称赞的。虽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办理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了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但社会总体反响正面、积极,主流民意高度支持,并不认为反腐败力度有所降低。这充分表明我国群众的反腐败观念日趋成熟、理性。实际上,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重在强调有贪必肃、有腐必反、除恶务尽,而决不意味着对腐败行为实行刑事犯罪门槛的零起点。毕竟,党纪严于国法,惩治腐败在刑罚之前还有纪律处分,要合理协调刑事犯罪与违纪行为之间的关系,做到衔接有序、运转顺畅,刑法制裁必须为纪律发挥作用留有空间,以体现“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的要求。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解释颁布出台了,并不代表它就能自动发挥作用。“牛栏关猫式”的解释是不行的,解释空转或者执行解释流于形式更是不行的。司法解释的生命在于实施,这一重要解释颁布后,司法机关认真落实、不折不扣地施行就是关键。要坚决摒弃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贪污受贿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却仅由检察机关进行“内部消化”处理的做法,更应杜绝对小贪小腐搞“罚酒三杯”式的假惩罚。只有这样,才能让解释规定成为硬约束,才能使反腐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高悬,让“红线不能触碰、底线不可逾越”的观念深入人心。

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惩贪肃腐仅“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是不行的,需要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反腐败向基层延伸,打通“最后一公里”梗阻,这样老百姓才能更直接、更现实地感受反腐败的成效。同时,惩贪肃腐仅靠反腐败职能部门孤军奋战也是不行的,需要各界及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共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任务的落实。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研究员、秘书长)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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