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微腐败”要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治理“微腐败”要坚持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随着越来越多的扶贫项目和资金下拨到基层,当前发生在这一领域的腐败风险上升。记者近期在多地采访发现,一些地方基层干部特别是村组干部频频将“黑手”伸向扶贫领域,使脱贫对象的“获得感”被严重剥夺。多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反映,相较于扶贫领域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对人数更多、范围更大的村组干部“微腐败”,惩处起来掣肘颇多,力度也显不足。(6月16日《经济参考报》)

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乃至“回扣式”腐败,这些都并非新现象,它与通常所提到的“苍蝇式”腐败,其实有不少的重叠之处。应该说,通过一系列的“拍苍蝇”行动,这类“微腐败”已有明显收敛。但从这次媒体的调查来看,其效果显然还远远不够。毕竟,若随着下拨到基层的扶贫项目与资金增多,腐败风险也随之上升,那只能说过去所长期存在的诱发“微腐败”的土壤,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这类“微腐败”虽然被媒体特意提出,但在治理上,却不必过于将之特殊化。一来,再小的腐败,也是腐败,其本质上还是由于基层权力约束出现了问题;二来,所谓的“微腐败”与“大腐败”其实并不具有天然的界限,要知道,此前就查处了不少在贪腐数量上达到“老虎级”的问题村干部。所以,遏制“微腐败”,首先还得看到其与腐败的共性。

具体来看,比如,不少扶贫项目和资金,到了基层就要被各方截留、冒领。其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这种资源在下拨过程中的“流失”,往往并非仅仅发生在村干部这一个环节,而是自上至下行成了一个“雁过拔毛”式的资源下沉链条。这种现实生态中,显然就构成了一种“利益均沾”的惯性,村干部层级的“微腐败”不过是最后一道程序。由此,不但一些村干部变得“肆无忌惮”,上级部门的治理积极性更是难高估。所以说,要治理“微腐败”,首先还得从“上面”的权力运行监督破题。

此外,“微腐败”也与具体的扶贫项目、政策有着重要关联。典型例子是,若是搞“大水漫灌”式扶贫,由于资源发放上欠缺精确性,后续效果评估也严重不足,自然就给基层“微腐败”提供了可乘之机。而现在强调的是精准扶贫,在资源发放、扶贫发力与扶贫效果的评估上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若能够严格落实,定将能进一步压缩各种“跑冒滴漏”的空间,“微腐败”便自会趋于式微。

当然,“微腐败”的发生,虽然与整体性的权力约束机制有关,但毕竟发生在基层,离不开具体的社会大环境,亦有其“个性”的一面。如当前,由于不少地区的农村青壮年与精英流失严重,导致基层事务中的民众参与质量不高,也为“微腐败”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就此而言,从宏观层面激活农村社会的活力,确保村民的自治权利落到实处,当是彻底遏制“微腐败”不可回避的一点。同时也要看到,很多资源或政策的在下沉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也导致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意识严重不足,令“微腐败”更加有恃无恐。因此,在扶贫的过程中,提高政策、信息的发布与公开力度,增强民众知情权的保障,同样是压制“微腐败”的重要一着。

从腐败的共性来看,“微腐败”的发生,不过是社会整体权力运行状态的一个侧面展示,并不具备独立性;而从其所发生的场域来看,其又与基层的社会生态密不可分。因此,要有效遏制“微腐败”,提升基层民众的“获得感”,还得坚持这两者“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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