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中纪委历史足迹(2)

探寻中纪委历史足迹(2)

党的六届五中全会

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

1931年2月中央曾设立监察委员会。1933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关于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及中央苏区省县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在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未正式成立以前,特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最近召集的省县级党代表大会时选举省县级的监察委员,成立各省县监察委员会。”1934年1月,党的六届五中全会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担负执行党纪和加强党纪教育的任务。由于处在战争环境下,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变动频繁,基本上未能真正开展工作,发挥应有作用,其机构、人员也很难保证。

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取消了六大党章中“审查委员会”一章,新设“党的监督机关”一章,共4条,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置、任务、职权、领导体制作出明确规定,但迫于形势,七大没有产生监察机关,执行党纪的工作由各级党委直接负责,而日常具体工作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七大党章的相关内容为新中国成立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建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1949年11月

成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面临新的考验。在进入繁华城市、执掌全国政权的历史条件下,党如何继续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成为要由实践作出回答的重要课题。

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由朱德任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中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之下进行工作,是党中央维护党纪的工作机构,各级纪委隶属同级党委领导。到1950年底,全国大部分地方党组织都建立了纪委。在随后开展的“三反”运动中,一些典型的贪污案件被揭发出来,公之于众,很快在全国形成高潮。其中,查办刘青山和张子善的案件,有效地震慑了党内腐败分子,维护了经济秩序,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为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序推进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些案件的查办,纪委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55年3月

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

1955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重点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对党的高级干部的监督,坚决遏制了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重复发生。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党章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并且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其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八大以后,各级监察委员会建立健全起来。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纪检机构停止工作,纪检监察工作遭到全面破坏。党的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取消了关于党的纪律和监察机关的条款。“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党的十一大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县和县以上、军队团和团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都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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