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的核心(2)

党的领导是国家治理的核心(2)

——析中国共产党的国家治理能力

摘要: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就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三个执政”的能力构成了党的总体性的执政能力,也即是国家治理能力。

二、中国共产党必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毫无疑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已然构成国家治理的核心和关键。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可以天然地具备国家治理的能力。恰恰相反,中国共产党必须持续不断地增强和提升执政党的能力。习近平明确指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并不是自然而然就能长期保持下去的” 。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对执政党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那么,什么是执政党的能力呢?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阐明,中国共产党要“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和“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四个成为”完整地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科学涵义和应具备的能力。它清楚地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就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三个执政”的能力构成了党的总体性的执政能力,也即是国家治理能力。中国共产党要着眼于提升“三个执政”的国家治理能力。

一是着眼于提升科学执政能力,就是能够用科学的理论和思想指导执政,就是能遵循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执政的客观规律,在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政治文明中一切合理的科学成分的基础上执政。要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下,逐步建立科学的制度,把科学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执政方法应用到执政的实践中去。

二是着眼于提升民主执政能力,就是能够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相信和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阶级政党的一个根本标志。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它在成为执政党以后,必须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党通过自己的执政活动,集中和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并努力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愿。党带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并且在自己的执政活动中严格遵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三是着眼于提升依法执政能力,就是能够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中国共产党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就必然要带领人民立法,通过立法把人民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把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党的方针政策变为法律法规,同时,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带头遵法守法,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中国共产党提升“三个执政”能力,涉及到极为广阔的国家治理领域和范围。国家治理的领域和范围,主要涵盖了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内政外交各个方面。因此,“三个执政”的能力,就是党的国家治理能力。提升“三个执政”的国家治理能力,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系统性、整体性的规定。对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概括起来就是五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提升“三个执政”的国家治理能力,也对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是立足于提出宏观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全社会的行动,而不是陷于微观的、具体琐碎的行政事务和经济事务的治理中。其次,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是依法执政和依法领导,即党的领导要法治化。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即通过法律和法令来实现党的领导,要把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再次,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是选拔和推荐重要干部到国家政权机关中任职。党的执政和领导,最主要的就是通过党的干部在政权中的工作来实现。要以国家政权作为执政中心,把自己的重要的领导干部推荐到国家权力机关中去,通过这些执政的党的干部来领导和实现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最后,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是监督国家政权中的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身作则、反腐倡廉、廉洁从政。

提升“三个执政”的国家治理能力,还对党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关系做出明确的规范。在党与国家政权和人民团体的关系上,要求把党的领导与尊重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关系的基本要求。总揽全局,主要是指党委要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集中精力抓好大事, 支持各方独立负责, 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而不包揽一切,不事无巨细一齐抓;协调各方,主要是指党在支持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依照有关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开展工作的同时,要通过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党组与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努力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法律和各界的共识,通过党组协调各方关系,不以党代政,协调而不代替。显而易见,中国共产党只有通过不断地增强和提升“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实现有效的国家治理。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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