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相波:也谈“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异同(2)

付相波:也谈“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异同(2)

方式上,政务公开更多元。两者都有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公开方式和途径。而政务公开还有政府信息公开所没有的方式和途径,例如开展政民互动,向社会公开征求决策方案的建议,举行听证会、论证会,邀请各方代表列席决策会议等。

规范性上,政府信息公开更成熟。政务公开还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中央文件部署了工作要求,许多工作还在摸索阶段,规范性较差、成熟度较低;政府信息公开已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开的主体、内容、流程、时限、文书等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规范性较好、成熟度较高。

救济途径上,政府信息公开更完备。政务公开主要依靠自上而下的内部监督,暂未规定法律救济途径,一般不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而政府信息公开既有内部监督,还设有法律救济途径,可能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

此外,两者还有以下不同:政务公开可对某些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之后进行集中公开,还要求进行政策解读,而政府信息公开一般不需要对信息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务公开没有依申请公开事项,都属于能动性工作,主动性和灵活性较强,而政府信息公开设置了依申请公开事项,由政府对申请人的申请件予以相对被动的处理。

(作者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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