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问责 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决心

强力问责 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决心

【事件介绍】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问责工作从此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覆盖各级党组织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体现纪法分开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7种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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