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家网评论丨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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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核心提示: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是管党治党的一把利器,要把这把利器用好关键在于实现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这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是党中央从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科学认识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既要从党中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宏观高度强化认识,又要把握好党纪问责区别于行政问责以及其他问责方式的特征,更加重视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纪律要求对于问责的指导意义,确保问责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支撑。

在全党喜迎建党95周年之际,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是继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从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党的建设法治化发展所取得的又一项重大成果,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又往前迈出了关键一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问责机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法规制度执行强大推动力。”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印发施行目的在于强化规范执纪问责的力度,高悬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剑,进一步扎紧权力制度笼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加强问责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一条重要经验和基本规律。2013年11月,中央在制定《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时,就明确提出:“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一方面,问责要走法治化、制度化的道路,必须要通过党内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实现问责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问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另一方面,要根据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符合时代要求的问责规定,使问责工作能够常态化、与时俱进。我们党要到2020年左右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党建重要环节的问责工作必须要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新近通过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印发施行是落实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体现了党中央对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规律性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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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解读文本,我们发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突出党规特色、强调纪法分开。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内法治制定和修订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要突出党规的特色,实现党规与国法的分开。廉洁从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就体现了这一原则,这次问责条例的制定也是如此。据统计,在现有的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但是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这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就明确规定要运用党言党语,突出党的领导和纪律要求,体现党规的鲜明特色。另一方面,纪法分开还要求对行政问责事项不作规定,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不套用问责启动、问责调查等法律性流程,努力做到要义明确、便于执行。

二是明确了问责“四大原则”。即“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原则。这四项原则可以看做是开展具体问责工作的指导精神。“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是指开展问责必须要遵循党规党纪,遵循党章精神,要体现法治化要求,而不是随意问责,同时也要对在问责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指问责必须要做到全面、严格,不能顾此失彼,也不能徇情枉纪,要把问责落到实处、立足于严,不能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指问责的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和治国理政环境,问责的落脚点不在于惩,而在于治,在问责过程中要体现对干部的教育,发挥警示作用,唤醒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干部的担当精神。“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是指要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要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还要把纪委摆进去。

三是明确问责类型、突出问责重点。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这其中又强调突出问责主要负责人,特别是一把手,也就是强调对“关键少数”的问责。在责任划分问题上,条例规定问责主要分为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三类,分别对应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这种分层次、有区别的问责机制体现了现代政治权力运作的权责对等原则。在具体问责方式上,条例对党组织与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相区分,分别规定了3种(检查、通报、改组)、4种(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问责方式,强调对于这些问责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体现了问责制度的科学性与规范性。

四是强调施行“终身问责”。这是本次问责条例的一大创新之处。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种“回溯性问责”方式体现了问责的完整性与严肃性,使得问责能够覆盖权责运行的整个过程,强化了党纪问责的威慑力,对于形成严谨的问责制度和全面从严治党环境具有重要影响。

动员千次,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是管党治党的一把利器,要把这把利器用好关键在于实现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这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实施,是党中央从历史和全局的高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科学认识问责条例的重大意义,既要从党中央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宏观高度强化认识,又要把握好党纪问责区别于行政问责以及其他问责方式的特征,更加重视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纪律要求对于问责的指导意义,确保问责能够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支撑。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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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梦柯校对:李丹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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