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伟:从三个理念看科学立法(2)

于建伟:从三个理念看科学立法(2)

创新的理念

我们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为时代强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创新。

一般而言,立法是实践经验的总结,通常具有滞后性。但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改革势在必行,而且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这就要求立法要有一定的前瞻性,要根据新形势新实践,有所发展、有所创新,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按照这一要求,慈善立法在深入调研、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和智慧基础上,作出一系列制度创新。比如:首次界定“大慈善”概念,拓展慈善事业发展空间;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确立慈善组织依法直接登记,缩短登记时间,降低成立门槛;完善促进措施,确立大额捐赠税前扣除结转制度,还明确了对慈善事业的费用减免、用地倾斜、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一系列促进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将目前对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明确要求建立慈善组织信用制度和评估制度,鼓励支持第三方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改革完善监督机制,赋予主管部门新的监管措施,确立慈善行业组织法律地位,构建政府监管、组织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捐赠人监督有机结合大格局,等等。

慈善立法秉持开放、务实、创新的理念和精神,正确把握和处理促进与规范、继承与创新、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从国情出发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构建了中国特色慈善法律制度,成为社会领域立法的典范。 

(作者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内务室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