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翠:司法改革“三化”的聚合点

周翠:司法改革“三化”的聚合点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诉讼经济与效率,从而最终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总体而言,《意见》正促使着我国的司法改革向着多元化、电子化和专门化的方向迈进。

多元化、现代化与专门化构成各国当前司法改革的潮流。与此趋势一致,最高人民法院新近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诉讼经济与效率,从而最终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

一、程序多元化

近几年来,我国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日渐加重: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为611.3万件,而这一数字在2015年上升至957.5万件。在此背景下,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以尽可能在诉讼外解决部分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意见》第二十条将“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未来的改革重点之一,目的即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仲裁和公证发挥预防与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这一改革方向亦与欧盟最新的立法动向相同:为了克服各成员国诉讼费用高昂和诉讼耗时较长的弊端,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5月21日颁行《ADR指令》和《ODR法令》,以进一步促进调停与调解在解决大规模小额消费者争议方面的作用。为了转化《ADR指令》,德国亦于2016年2月通过《消费者纠纷替代性解决法》(VSBG),其主要内容已于2016年4月1日生效。

考虑到ADR的重要作用,《意见》实际上倡导“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的策略,也即适于调解的纠纷应当尽量在进入法院之前通过诉讼外纠纷解决手段予以解决;在进入诉讼后,适于调解的案件应尽早转入法院调解程序;仅当在穷尽了所有的ADR手段之后,才考虑诉讼过程中的法院调解。

在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项下,《意见》第二十条还强调未来将完善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设。这意味着,我国未来将进一步促进法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与智慧法院的平台对接,甚至也将建构一个统一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从这一意义看,发展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无疑构成我国程序多元化改革的重点之一。这亦与欧盟的最新发展方向相吻合:为了中立、透明、有效、快捷和公平地解决消费者与企业主之间因网络订立的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欧盟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已于2016年2月15日正式启用。这样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不仅可以解决纠纷,而且从长远看可以作为案件管理工具发挥作用。早在2015年2月,英国在线纠纷解决顾问小组就提出“预防胜于治疗”的理念,并建议将未来的司法服务政策的重点依次设定为:纠纷避免、纠纷控制和纠纷解决,也即通过在线评估避免纠纷、通过在线协助控制纠纷、通过在线法官解决纠纷。以此思想为基础并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为目标,我国应当尽快展开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试点试验。

二、司法现代化

除程序多元化改革之外,发展电子司法也属于减轻法院负担、实现诉讼效率和司法近民的重要路径之一。所谓电子司法,是指在整个司法管理系统中应用信息与通讯技术,这主要包括电子联络、电子程序以及电子司法管理等内容在内。《意见》在电子送达、电子支付令、电子视频庭审、电子庭审笔录、递交电子诉讼材料、智慧法院以及电子档案、电子卷宗等方面,均提出改革倡议。这样的改革重点亦与德国近年来的电子司法改革的内容颇为相近:德国于2013年4月25日和10月10日分别颁布了《加强法院和检察署程序中使用视频技术的法律》和《电子司法法》,以进一步引入电子送达、电子递交、电子庭审和电子案卷。尤其是德国关于律师和公证员的电子邮箱的构想、电子文书和电子笔录的证明规则,以及围绕着电子庭审或电子准备程序展开的讨论,可以为我国进一步实现电子司法与智慧法院的构想提供参考与借鉴。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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