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应“各自为政”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应“各自为政”

本月18日起,北京开始就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展开为期1月的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发现,目前,已有20余省份针对“超生”现象明确了社会抚养费标准。不少地区的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职业等挂钩,对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9月22日 中新网)

当前,伴随“二孩”政策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管理必然需要修订和完善。就北京来看,其社会抚养费将不再针对“二孩”征收,对于“三孩”及以上,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将会按照相应的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那么,该立法模式以地方辖区划分为基础,缺乏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完善和设计,必然存在隐忧和弊端。

根据统计,我国大部分省份都已经完成了人口与计生条例的修订,其中21个省份明确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当前各地的征收标准并不一致,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差距甚至非常巨大。举个例子,一些省份对“三孩”及以上的超生,专门规定了加重征收,而北京却在修订草案中删除了“加倍征收”条款。不难看出,在“各自为政”的立法思路下,各个区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可能“一碗水端平”,导致了地方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不可否认,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其背后的依据主要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过,即便是具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具体到征收的标准、数额、程序等等,却完全由地方进行立法设计,导致各个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尺度不同、对象不一致、标准不统一。那么,当社会抚养费的立法权被下放,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自由裁量权则可能被放大,就有可能刺激地方政府收费的冲动。

应该说,当前社会人员流动性较强,户籍管理制度也出现了松散不一的情形,无疑加剧了各地分别立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困境。地方立法模式下,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就可能被滥用,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则可能“就高不就低”,容易侵犯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方面来说,确有必要认真研究当前地方立法的缺陷和弊端,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的立法设计,将社会抚养费征收纳入到法治化治理轨道。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正是公民个体的一种负担性义务,有必要在立法方式上的采取上,保护好公民个人的权益。由此,改变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法现状,提高立法的层次和水平,改变当前“各自为政”的立法逻辑,无疑显得尤为重要和必须。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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