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华: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2)

林华: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2)

互联网治理的体制维度

与现实社会一样,互联网社会也是人的社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不断的权利冲突和利益纠纷,也需要问题的应对和纠纷的解决。从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划分以及治理的手段来看,政府和市场是两种最重要的机制。互联网治理也大致包括两种手段,一种是“有形的手”,即互联网治理的政府机制;另一种是“无形的手”,即互联网治理的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的组成及其相互关系就构成了互联网治理的体制。

在互联网领域,网络治理更像是一个竞技场,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存在着比其他领域更加明显的相互竞争和此消彼长的关系,一种机制的力量强些,另一种机制的力量就相对弱些。互联网是依据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而运行的体系,从互联网发展的纵向历史维度看,互联网治理是政府机制不断强化、市场机制逐渐弱化的过程。互联网成长的过程是不断接受政府规制并获得法律“限度感”的过程。原先处于无政府状态、不需要法律规制的互联网空间已经一去不复还了。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由于网络用户非常稀少,再加上网络使用者一般也是互联网的设计者或互联网技术规范的创立者,于是,在面对互联网这一人类的新兴事物以及高科技产物时,国家法律选择了沉默,互联网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就成为网络社会中的法律,“代码就是法律”,此时的市场机制几乎完全主导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的秩序。然而,随着web 1.0、web 2.0和网络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互联网开始日益普及并进入普通家庭,网络安全、网络隐私、网络谣言等问题就成为亟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网络空间的“可规制性”日益凸显。

然而,单纯的政府和市场都无法应对互联网治理的难题,两者需要在法治框架下推进合作规制和协同治理。市场是互联网治理的基础和决定性力量,在日常阶段发挥着主要作用,政府是互联网治理的保障和网络空间秩序的维护者,在市场失灵或突发事件状态下才宜强势介入。不区分治理时间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互联网治理体制,是低效的,也不符合互联网的运行规律。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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