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华: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3)

林华: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3)

互联网治理的技术维度

互联网是技术的产物,互联网治理也是基于技术的治理。互联网治理需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是通过技术的约束与规范。由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最终仍然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去解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以互联网广告为例,互联网广告的复杂性在于,它是基于互联网技术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互联网颠覆了以往的广告模式,放大了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并模糊了虚假广告的责任分担。但是就实质而言,互联网是一种技术协议,由于互联网而带来的虚假广告、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难题,是一种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社会问题,基于技术所产生的问题,最终还是得依靠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来解决和应对。脱离了互联网技术,网络空间中的法律规范和政府规制就失去了具体的实施载体,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技术带有一定的工具性,是其他互联网治理措施实施的手段和载体。

此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复杂性,任何一家互联网公司都无法掌握所有的互联网技术,于是,不同的互联网公司强强联合、协同合作,充分发挥技术的协同效应就至关重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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