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华: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

林华:互联网治理的基本维度

概括而言,互联网治理一靠法律(治理依据),二靠体制(治理主体),三靠技术(治理手段)。

2016年7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范围界定、医疗药品等特殊互联网广告的事前审批等内容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面对海量的互联网广告,政府有无能力进行事前审批?如何进行有效的治理?其实,不单单在互联网广告领域,网络约租车、网络出版、电子商务等领域也存在着政府如何实现真监管、巧监管、严监管,政府如何与互联网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治理等问题。

互联网本质上是信息传播的平台,互联网的即时性、互动性、虚拟性、无国界性和匿名性使得传统的媒体规制模式无法被直接复制到互联网领域。有效的互联网治理需要有新思维、新模式,更需要有新做法、新技术。从宏观层面来看,互联网治理可以从法律、体制和技术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概括而言,一靠法律(治理依据),二靠体制(治理主体),三靠技术(治理手段)。

互联网治理的法律维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座谈会上强调,“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实现互联网有效治理的基础。

如果说在互联网产生之初,互联网技术规范就是互联网王国的法律,网络空间的无政府状态还有存在的可能,那么,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互联网问题的不断涌现,网络社会的原始架构和运作逻辑已不再固守不变,政府和法律开始介入互联网社会,并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承认互联网技术性的前提下,互联网的法律品格在不断增强,互联网不能成为法外之地、实现网络空间的法治化是当今各国政府的普遍共识与不懈追求。没有法律在场的互联网社会可能带来现代社会中“精神生活的沉沦和价值基础的崩溃”。激进的技术伴随的可能是伦理道德的滑坡和公共责任的蜕化,稳定的法律却能重新赋予我们生活的意义以及生存的责任。法治是一种制度,是一种秩序,是一种生活方式;互联网也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秩序,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互联网与法治的融合,代表着法律与科技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互联网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传统法治的现代升华。

然而,在强调以法律治理互联网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法律的内在品性,即作为互联网治理的依据必须是良法。如果法律自身不合理,越是严格执法越将导致更大的不公正。在互联网领域,更是如此。当前很多部门对互联网运行逻辑的理解并非深刻,仍然习惯于用传统的监管手段规制互联网,缺乏对实际情况的掌握,于是法律所规定的措施在实践中无法真正实施。因此,为了实现互联网的法律治理,要推进法律规范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对拟出台的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的成本收益分析,加强对法律规范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以确保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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