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泽渊:当代世界法治与司法改革(2)

卓泽渊:当代世界法治与司法改革(2)

司法改革:世界法治的重大主题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世界各国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司法改革的国际潮流。

英美法系的司法改革。英国在2011年3月宣布对民事司法体系进行重大改革。目的是促进英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现代化,让民众接近司法。要求防止昂贵的和不必要的诉讼,确保必要的诉讼费用受到限制,促进更有效地执行判决。为社会提供除诉讼之外的更多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创造一个更加简洁、迅速和均衡的体系。创设一个管辖权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全国性法院,保证案件和法官更有效地分配,使司法系统更加快捷。促进司法公开,英国最高法院审理案件不再受禁止录制其过程的约束,并使其全部诉讼过程可以通过互联网观看,网站直接与最高法院保持联系。及时提供每起案件的摘要梗概,帮助观众知悉案件的背景,提高最高法院司法的透明度与便利性。

美国从19世纪中叶以来就一直不断进行着司法改革尤其是民事司法改革。改革的基本目的在于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统一化。在司法改革中,美国强调ADR(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广泛运用,力图利用非诉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由于2014年8月弗格森枪杀黑人事件的发生,民众和美国司法部都提出了推动执法部门和司法系统改革的问题,美国的司法改革扩展至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2015年9月,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对《联邦司法改革纲要》进行了新一轮修订。它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其司法改革任务中强调,联邦法院是在宪法和国会赋予的管辖权内,提供公平公正司法的独立的国家司法机关。作为平等三权的分支之一,联邦法院在满足不断变化的国家和地方需求的同时,着力维护并强化其核心价值观。而改革的核心价值观则是,践行法治、公平正义、司法独立、可问责性、业绩卓越、忠实服务。它将改革的基本内容确定为:践行司法公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储备未来司法人力资源,挖掘科技潜能,强化诉讼参与,平衡法院与其他政府分支的关系,增进公众对法院的理解、信任与信心。突出强调对司法履职的有力保障和对司法资源的深度整合。

大陆法系的司法改革。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德两国,也在积极改革司法,以使其司法体制能够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需要。法国在司法上积极探索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重视调停工作;对于民事诉讼,重视调解工作。严格法官选任与培训,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在德国,也同样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行诉前强制调解,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案件的法官与审理案件的法官分离,防止调解意见影响案件的最终判决。

日本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2004年,它确立了混合法庭制度,于2009年正式实施,并用以审理案件。根据这一措施,普通的刑事审判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6名公民法官组成。规模较小的审判庭由1名职业法官和4名公民法官组成。公民法官将从普通公民中随机抽选,在审判中与职业法官具有同样的权利。建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引入劳动争议裁判制度以处理劳动纠纷案件;建立专家咨询意见制度以协助法院审理专业性较强的医疗、建筑等科学领域的案件;制定《快速审理法》使所有一审案件在两年之内得到处理;制定《促进运用ADR法》以促进建立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等。

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改革。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的现代化、全球化、法治化进程中,纷纷启动并不懈推动着自己的司法体制改革事业。其中越南、老挝都先后启动并至今继续推进。以越南为例,2002年,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08—NQ/TW号决议,提出了“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改革要求;2005年,越共中央政治局发布了第49—NQ/TW号司法改革战略决议,制定并实施《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该《改革战略》的内容包括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方向与任务,以及实施三大部分。这一战略还规定了建立司法改革指导委员会。宣布该委员会的任务包括制定改革方案、行动计划、改革项目和建议以及年度司法改革任务“路线图”,监督检查本司法改革战略的执行情况;组织、研究或者分配相关部门对司法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开展研究,并向相关负责部门及时报告研究成果,以供决策时参考,等等。该委员会由其国家主席担任主任委员,近十年来,卓有成效地开展着司法改革的指导工作。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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