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监督的法治维度(2)

权力监督的法治维度(2)

以规范权力行使为重点加强对监督权的监督

“失去监督的权力是可怕的”,监督权也如此。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权并非“法外之权”,监督权本身也应接受监督,让监督进“笼子”是全面建构法治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我们党的内部监督主要是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监督主要有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监督职能还有人大的执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如何确保这些监督到位不越位、尽职不任性?这要求监督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依规实施。

监督权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有关监督权行使条件、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履行监督职责。既要纠正违法监督,也要防止监督上的“一阵风”“搞运动”,力戒监督上的“形式主义”。不仅如此,为加强对监督权的规范和制约,提升监督的廉洁性,应当进一步引入人民监察员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第三方评估监督等多种外部监督方式。因此,应切实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有关国家机关应及时受理公民所反映的问题、核查群众所提供的线索,使监督职权始终处于人民群众的视线之内。

(朱全宝、郑晗,作者单位:宁波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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