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霞:实现环境正义须厘清环境权利(2)

崔建霞:实现环境正义须厘清环境权利(2)

环境发展权代表人居环境的舒适、审美和文化内涵

环境发展权是民众在满足环境生存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富有美感的、精神的和文化的价值等环境品质追求的权利。环境发展权作为一项“发展”权利,也获得了诸多国家承认。1979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既是各个国家的特权,也是各国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第41届联大的《发展权利宣言》将发展权确认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并强调各国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实现发展权利并确保在获取基本资源等方面机会均等。

在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规定,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采取积极措施,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提高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水平,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指出,城镇建设要坚持传承文化,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要让城市融入大自然,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显而易见,自然环境质量的美与融文化特点、历史记忆、风土人情和生活便捷等多重维度的社会环境质量的统一,蕴含着环境发展权的深意。而如若享受这种健全而又富饶的环境恩泽,养护自然和保护具有历史或艺术意义的文化价值环境,理应首先成为国家和国民的努力方向。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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