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2)

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2)

摘要: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落实监督责任。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依此,各级政府党组应在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通过监督,重点解决政府内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监督的主要内容是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署的任务等情况。各级政府党组带头落实好监督责任,必将有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早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执笔 邵景均)

(来源:中国行政管理)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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