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2)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2)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特别重视依规管党治党,反复强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

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确保政令畅通

政令畅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保证。我们党始终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同时又善于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结合起来,既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持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又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防止和克服无组织无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行为。

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是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核心要求。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总任务、总方针、总政策、总目标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上,全党必须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有关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对党中央作出的决议和制定的政策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保留意见,可以按组织程序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但不允许公开发表同党中央决定和政策相反的言论,也不允许在群众中散布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相反的意见。

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要求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我们这么大一个党、这么大一个国家,如果没有集中统一,没有党中央坚强领导,是不可想象的。这是方向性、原则性问题,是党性,是大局,一定要态度非常鲜明、立场非常坚定、行动非常自觉。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组织的统一领导,很重要的一个制度就是在这些机构和组织中成立党组。党组是党中央对这些机构和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制度保证。这些机构和组织中的党组要自觉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凝神聚焦发力,确保政令畅通,确保在各自工作中坚持正确方向,支持和保障这些非党组织依法依章履行职责、大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我们党的原则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个地方的积极性,科学赋予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应有的权力。发挥地方积极性应当是贯彻中央精神和立足本地实际相结合,应当是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相统一,应当是对当地群众负责和对全国人民负责相统一。改革开放30多年实践证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行之有效的途径。在维护党中央权威问题上,中央各部门负有重要责任。要正确行使中央赋予的职责和权限,正确处理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更好为地方为基层服务。无论部门还是地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都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有纪律和制度作保证

纪律严明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政治纪律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越要加强纪律建设,特别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遵守政治纪律的第一条,就是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周永康、薄熙来、郭伯雄、徐才厚、令计划等人,不仅经济贪腐,而且政治野心膨胀,无视党纪国法,拉山头、搞宗派,直接挑战党中央权威,严重破坏党的团结统一。党中央果断查处他们,为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消除了严重政治隐患,是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也是对历史负责。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惩治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坚决防止“七个有之”,切实做到“五个必须”。

维护党中央权威,做到令行禁止,还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制度规章。《准则》明确提出“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中国共产党建党伊始就建立了这方面制度。抗日战争时期,我们党明确提出在各级领导机关中必须建立有系统的检查和报告制度,强调“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解放战争时期,为了反对分散主义,使党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胜利,我们党对建立报告制度提出更明确要求。如规定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每两个月向党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党中央还经常检查并向全党通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针对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提出批评。新中国成立后,请示报告制度成为党的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保证。改革开放以后,从党的十二大党章到党的十八大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特别重视依规管党治党,反复强调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准则》,根据新的情况对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作出更加细致严格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人民军队,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委(党组)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斩后奏。《准则》还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这些新要求新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无疑会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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