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仕春:用司法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2)

吴仕春:用司法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2)

犯罪证据的提取将进一步困难。涉互联网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犯罪证据的固定和提取将更加困难。犯罪行为人可以采取设立多个分散服务器、注册多个网络云存储平台等形式,将犯罪证据分散化、个别化、虚拟化,为办案机关提取、固定证据,建立证据锁链带来障碍。同时,犯罪行为的外在载体日趋正规化与合法化,也为犯罪证据的收集带来不少困难。

犯罪行为的立法挑战将进一步凸显。尽管刑法修正案(七)和(九)相继制定了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四个专有条款,但涉互联网犯罪的日趋专业化和复杂化,将迅速超出刑法现有相关罪名的规制范畴。同时,刑事程序法上缺乏针对涉互联网犯罪的专门证据规则,也给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带来司法应对上的困难。

因此,应从提升司法应对的专业性、违法犯罪打击的联动性入手,同时可以尝试探索建立有关涉互联网犯罪的专门证据规则。

一是要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大司法人员打击涉互联网犯罪的专业培训力度。目前,公检法办案人员中具备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较少,实践业务培训中也缺乏有针对性的课程设置。要进一步加大有关互联网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将其作为刑事办案业务的重要内容进行传授,让办案人员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都能把握住涉互联网犯罪的行为特点,确保准确打击、公正司法。

二是探索建立涉互联网犯罪打击联动协调机制。涉互联网犯罪牵涉面广、破坏性大,不仅需要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更需要在打击查处过程中得到其他行业或系统的全力配合。因此,为更好打击此类犯罪,可以尝试从更高层面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也纳入其中,最大限度实现信息共享、行动协同、无缝衔接,确保打击犯罪与恢复经济秩序并行,将此类犯罪带给社会的损害降到最低。

三是尝试制定涉互联网犯罪专门证据规则。涉互联网犯罪的特殊性,导致证据法传统理论与证据规则运行实践均存在空白,计算机数字作为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至今都存在法律争议。可以在现有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刑诉法的证据规则体系,尝试制定涉互联网犯罪专门的证据规则,以便于实践中针对此类犯罪能更好地收集运用犯罪证据,确保打击有力、公正司法。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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