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仕春:用司法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

吴仕春:用司法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涉互联网犯罪的数量、危害程度均呈上升趋势,应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从确立打击防范机制以及司法程序规则的角度进行思考应对。

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中,与会代表达成多项共识,其中第一条就是各国法院均高度重视并顺应网络空间法治化进程和需要,共同致力于打击网络犯罪,积极研究并妥善处理与网络有关的新类型案件,推动全球网络空间法治化。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涉互联网犯罪的数量、危害程度均呈上升趋势,应引起司法界的高度关注,从确立打击防范机制以及司法程序规则的角度进行思考应对。

涉互联网犯罪的手段呈高度智能化。现行刑法中直接规范计算机互联网信息技术犯罪行为的专有罪名主要集中在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共四个罪名,分别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些罪名表现出的犯罪手段基本包括数据篡改和系统窃用,客观上需要犯罪行为人具备相关程度的计算机专业知识,达到足以攻破网络安全技术防控机制的程度,因此呈现出高度的智能化犯罪特点。

涉互联网犯罪的行为呈高度隐蔽性。计算机信息数据处理的最大特点在于三个方面,即自动化、电磁记录和高速化,这些特点叠加起来导致人类根本无法用感官去察觉计算机处理器的计算和运行过程。因此,涉互联网犯罪的行为呈现出高度隐蔽性特点,具体表现为作案时间极短、对外伪装性极高,加之不少病毒程序已经预设了定期自动改写或销毁指令,对查处犯罪、收集固定证据带来极大困难。

涉互联网犯罪的危害呈跨界广泛性。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客观上也导致涉互联网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呈现出跨地域、跨时空的广泛性特点,往往是“一地犯罪、全系统遭殃;一时犯罪、整时段毁损”。上述特点在犯罪行为人针对金融银行业、电商物流业实施的涉互联网犯罪中体现尤为突出。这些行业的工作经营系统基本都已形成全行业或大地域的互联互通,一旦某个网点或运营网站遭受攻击、被植入病毒程序,往往会造成全系统的瘫痪或停摆,将不仅出现直接的因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间接的为恢复系统运行的损失,乃至社会为此付出的成本更是难以估算。

涉互联网犯罪的上述特点,给司法应对带来了不小的障碍。同时,从网络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看,涉互联网犯罪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高发、频发态势。具体而言,随着信息技术的提升,其犯罪隐蔽性将越来越明显,导致犯罪证据的固定提取面临更大的法律争议,整体上带来的立法挑战更为明显。

犯罪隐蔽性将进一步提升。涉互联网犯罪的手段及行为隐蔽性将日趋提升,逐渐摆脱过去设立短信群发伪基站、虚假网页等较为原始的犯罪形式,更加以平台形式合法、交易手段正规的面貌出现,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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