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目标,并就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突出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这里,“加强党内监督”被置于8种监督形式之首,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我们党是中国唯一执政党,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条例》作为党内法规,确立了党内监督的领导体制机制和领导方式,规范党内监督的各项工作,是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载体和重要制度保证。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具有核心和枢纽作用,直接制约和影响其他监督形式的作用发挥和效果体现。完善、有效的党内监督体系,是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条件。它犹如“定盘星”,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良性运转和顺利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以党内监督制度创新,带动和促进国家法治监督体系建设。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上首次实行派驻监督,由中央纪委向权力集中、地位重要、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起着中枢作用的139家中央和国家机关派驻47家纪检机构,实现监督全覆盖。这一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向新的更高境界的同时,极大地推动了党内监督体系与国家法治监督体系的有机结合。
党的执政地位和核心领导作用,也决定了党内监督是国家政治生态系统的核心要素,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国家政治生态系统的整体优化,有赖于党内监督这个关键子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颁布的要旨之一,就是要以党内监督的强化整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这无疑大大有利于国家政治生态的整体优化,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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