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给每一条河流一个负责任的名字

“河长制”给每一条河流一个负责任的名字

寒冬时节,一条关于河流生态保护的信息令人感到温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河长制”将在全国推行。每一条河流的保护,都将在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中,明确具体的责任人。

作为强化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保护江河湖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年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河湖治理、管理和保护,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河湖治理面临的问题不容忽视。

“河长制”的出现,与发生在2007年5月的太湖蓝藻事件有关。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严重、河道久无清淤……重重问题叠加带来的水源恶化,敲响了江河湖泊保护的警钟,也让“河长制”在痛定思痛后应运而生。

首创于无锡,推行于多地。几年来,“河长制”已在多地的实践中得以检验。在湖北宜昌,由市长担任长江宜昌段的“河长”,并先后出台了《关于全面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流生态保护的意见》《河长制工作考核评分办法》等;在福建龙岩、安徽铜陵等地,“河长制”的推行,也带来了水质明显改善、水环境治理成效显现等积极变化。

“河长制”能否发挥实效,关键在于防治责任的真正细化,组织形式的条分缕析,以及责任主体的精确锁定。长期以来,江河湖泊的生态保护,由于涉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多方面内容,多部门权责交叉,时常陷入九龙治水、治而无功的尴尬境地。特别是对于一些跨行政区域,或是需要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的河段,污染防治的难度不容小觑。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河长制”从局地逐渐走向全国,并纳入江河湖泊保护的顶层设计之中。一方面,组织形式得以明确,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全面确立,省级设立总河长,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另一方面,工作职责得以厘清,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这些,都为推进江河湖泊保护廓清了责任主体。

权责明晰,更要履责有力,将用心良苦的制度设计真正转化为务实可行的环保行动,才是推动“河长制”迈向“河长治”的关键。这不仅要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更要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给每一条河流,对应一个负责任的名字,并切实推动举措“真落地”、责任“真落实”,确保实现河湖永畅长清。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吴成玲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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