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适时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2)

乔新生:适时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2)

第二,反腐败绩效考核的程序和方法。反腐败绩效考核必须具有科学性,必须借助于现代统计科学的方法,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分析的模型科学评估反腐败的工作。

政府在统计调查分析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才能使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结论得到人民的认可。

第三,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各项指标分类必须科学。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必须建立在科学统计指标分类基础之上,必须对社会上的各种腐败现象进行归纳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分类体系。

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的基本假设是,国家存在着腐败现象。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各项指标都是建立在人民是否满意基础之上的。既不能把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简化为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这一主观标准,又不能在对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指标分解的过程中出现“统计陷阱”,不能把同一个体系的评价指标分解开来,从而进行叠加分析,也不能把不同体系的评价指标综合在一起,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总而言之,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每一项指标,都应该能指向同一个目的。在对各项指标进行科学统计分析之后,能够对一个国家的腐败状况以及反腐败产生的效果作出整体评价。

建立这样的评价体系,一方面可以督促反腐败机关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提高反腐败的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人民对国家反腐败机关工作的满意程度,从而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不断地寻求共识、凝聚共识。期盼尽早建立我国的反腐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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