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把权力关进笼子
《关于规范委厅机关纪律审查工作程序的意见(试行)》《委厅机关基层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实施办法》《委厅领导请(休)假和外出报备程序》……
说起省纪委围绕强化自我监督出台的制度文件,江西省纪委干部监督室主任张明如数家珍:“这些制度既确保监督权力不被滥用,也有效保护了纪检监察干部。”
如其所言,制度是管党治党的利器,是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宝,对纪检监察机关同样如此。一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制度笼子不断扎紧,加强自我监督更有抓手。
2016年10月,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其中,第三十四条专门就“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作出规定,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即将召开的中央纪委七次全会,还将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则》将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
另据了解,中央纪委机关党委正在研究起草《中央纪委机关工作人员之间打听、干预监督执纪工作和违规请托办私事实行报告备案的规定》和《委部机关工作人员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办法》,以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在地方,相关制度成果亦不胜枚举。吉林省纪委制定《委厅机关问题线索处置和管理办法》《问题线索了结意见回复工作实施办法》,明确纪律、规范流程;西藏自治区纪委出台《纪检监察干部行为规范》,为履职提供遵循、划出红线;福建省厦门市纪委印发《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细分监督对象,明确监督主体,突出监督重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自我监督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做到打铁还需自身硬,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明确要求,亦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破浪前行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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