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2)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解读(2)

摘要:根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要求,就问责内容来说,包括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坚决纠正“四唯”取人偏向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

《准则》明确提出,“坚决纠正唯票、唯分、唯生产总值、唯年龄等取人偏向,坚决克服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这一规定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彰显党中央对解决选人用人上偏差偏向和不正之风的鲜明态度,是做好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重要举措。

“四唯”偏向,是过去一个时期选人用人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虽然票数、分数、生产总值、年龄也反映了干部的一些基本情况,但却远远不能反映干部的全部素质和能力。如果仅仅从“四唯”角度选人用人,不仅导致选人用人上的形式主义和简单化、片面化问题,更会给干部的评价、考察和选拔工作带来方向上的偏差和深层次的问题。比如,“唯票”滋生一些地方、一些干部拉票和当老好人的不良风气;“唯分”取人、一考定人现象,客观上造成一批“考试专业户”的出现,影响干部选拔的质量和效果;“唯GDP”助长重显绩不重潜绩、只顾当前不顾长远的做法,给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危害;唯“年龄”论英雄,势必出现年龄“层层递减”的现象,产生“年龄歧视”等不公平问题。可以说,“四唯”问题严重影响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还造成干部资源的巨大浪费。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在推动解决“四唯”问题上作出许多重要部署,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准则》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要求。深入贯彻中央部署和《准则》规定,必须对准问题产生的主要方面和环节,通过完善干部评价标准、考察考核方式、选拔任用程序等作出努力。注意把功夫下在平时,掌握干部的一贯表现和群众口碑,辩证、客观地分析民主推荐得票情况,把得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而不是唯一依据,综合考虑确定人选。合理确定竞争性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坚持实践标准、实绩依据、实干导向,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突出岗位特点,注重能力素质,引导干部在重实干、出实绩上竞争。注重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考察干部,围绕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改进政绩考核,实行差异化考核,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真正让奋发有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重用。优化干部年龄结构,对那些尽职尽责、精力充沛的中年干部,该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对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要墩墩苗,多让他们挑担子;对那些确有真才实学、组织上看得准的年轻干部,可以破格使用,但必须按程序、按规定办,谨防借破格之名行徇私之实。需要指出的是,纠正“四唯”取人偏向,应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不唯票,不是不进行民主测评;不唯分,不是不搞竞争性选拔;不唯生产总值,不是不重视经济发展;不唯年龄,不是不注重干部年轻化。

由少数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倾向,同干部工作走群众路线的原则要求相背离。强调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需要强化党组织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责任,但不是缩小选人用人范围,更不是搞少数人、个别人说了算。对此,《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都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要求和措施,强调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开阔视野、着眼全局,在众多可能的人选中把最适合的人选出来。这也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充分酝酿、集体决策;注意发扬人民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强化对干部工作问题的责任追究,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风。(杨 帆 成元章)

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

《准则》明确规定:“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这一规定是顺应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解决选人用人突出问题、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选人用人工作,作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离不开有力有效的监督问责。分析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选人用人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不清、问责不力,结果导致“破窗效应”蔓延,导致对用人原则、用人规范的破坏,导致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的出现。这也造成干部工作风气恶化和腐败现象滋长,造成对党和国家政治生态的极大损害。巩固和发展近年来选人用人工作的良好态势,需要牢牢抓住监督问责这个“牛鼻子”,持续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进一步唤醒干部选拔任用的责任意识,以强有力的监督问责传导工作压力、确保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

选人用人的监督和问责,两者缺一不可,监督是问责的前提,问责是监督的延伸,但问责更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党风建设就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样,只要各级党组织和每名领导干部都把责任扛在肩上,严肃起来、认真起来,用人失察失误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解决,选人用人风气就会清朗起来。因此,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必须明确问责内容、问责对象、问责形式,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机制。

根据《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要求,就问责内容来说,包括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也必须追究问责。就问责对象来说,监督问责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的,主要是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者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纪检机关有关领导和人员、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就问责形式来说,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纪律处分等。其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指出,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与此同时,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杨 帆 陈远章)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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