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重器(2)

强化党内监督的制度重器(2)

二、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要求

2003年12月,党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我们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针对当前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的新实践新经验,修订通过《条例》,对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党内监督制度,强化党内监督首先就要从监督领导干部入手。《条例》在总则后面首先规定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然后规定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以监督主体的上下层次规定了加强党内监督的相应职责、任务和方式。这样的内容结构编排,既着重把高级领导干部突出出来,又把党内监督覆盖到全党。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试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聚焦“关键少数”实践的经验提升。

《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提出加强党内监督的着力点。新形势下,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谁(对象)、谁来监督(主体)、监督什么(内容)、怎样监督(方法)等问题。《条例》对党内监督主要内容的规定,将党的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与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新经验新举措相结合,聚焦解决党内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融入了以遵守党章党规坚定党性立场、以树立“四种意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严明党纪党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以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以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正确选人用人、坚持廉洁自律和秉公用权、坚决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等时代新要求,为加强党内监督指明了着力的方向。

《条例》规定加强党内监督的具体职责,明确监督主体的责任。长期以来,管党治党存在宽松软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党内监督弱化和监督主体责任缺失有关。明确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不同监督主体提出了具体的责任要求。党的中央组织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党员担负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监督义务的责任。按照《条例》规定,各监督主体勇于担当党内监督的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保证。

《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纪律执行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党的纪律是否严明、党的规矩是否严格,离不开党内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严明党的纪律,把纪律挺在前面。用铁的纪律从严治党,需要以强化党内监督为保证。强化党内监督,就决不允许在党的纪律面前有特权,决不允许纪律执行有例外,决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的存在。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就必须做到领导干部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条例》强调构建党内监督体系。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条例》揭示了“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的建设思路,提出了“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的党内监督体系建设路径。这对于层层传导党内监督压力,营造全党加强监督的氛围,形成党内监督的合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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