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英:善待农民地权是农地三权分置的前提(3)

刘守英:善待农民地权是农地三权分置的前提(3)

妥善处理好农民地权问题是关键

以农地三权分置为核心的农村深化改革已经开启,这一改革对中国乡村的现代化进程将产生深远影响。它将使现行的集体所有制下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的农地权利体系演变为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平行的农地权利体系,促进村社集体成员与土地的分离,对经营主体土地权利的开放与保障将促进新型经营主体的进入与成长,为我国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农业现代化提供制度基础。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目标能否达成取决于实施,实施的关键取决于能否善待第一轮农地改革分到13亿多亩耕地的小农。第一轮农地改革通过赋予集体制下的农户承包经营权,调动了几亿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问题,这一轮农地改革决不能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为了新型经营主体的经营权而造成农户地权的被削弱、被侵犯甚至丧失。为此,在农地三权分置的实施中,必须非常小心地对农民土地权利予以关照。

一是在认识上必须明确,只有解决好农民地权问题才能促进经营权的流转与农业现代化。农民的承包权利安排不完整,从承包经营权派生出的经营权能的设置和赋权就没有权利来源;没有农民承包权的更充分保障,农民就不会轻易将经营权流转出来,经营权的设权赋权就难以有效推进。因此,必须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将农民土地承包权做得更完整,在原来已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土地的继承权、抵押权和更充分的转让权,充分尊重农民在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中的选择权与自主权。

二是保证集体所有权是农民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权不是少数人支配的权利,也不是集体组织的所有权,而是村社所有成员集合的所有权。不能以壮大集体经济的名义削弱、侵犯、剥夺农民成员的土地权利,不能以集体所有权的名义壮大集体组织对村社土地的支配权,不能以创新农业经营方式(如专业社、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公司等)的名义造成农户承包权的减少和丧失,明确集体公共部分的土地和资产也是集体成员共同财产,这些资产的归属和收益也必须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共享。

三是坚持经营权由农民承包经营权派生。无论经营权如何设权赋权,它都是由承包经营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是依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与获得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合约议定而成,这是经营权设权赋权的权利基础。在三权分置实施中,经营权的权能设置必须以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基础;必须明确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农户。集体所有权代理者既不能自行将已经赋予承包者的权利转让给新型经营主体,也不能将集体公共资源权利擅自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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