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静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落实

徐静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须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司法改革不再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司法技术的小改小革,而是国家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且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关键步骤。

四中全会将“公正”确定为司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明确指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要求通过改革,“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达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效果。而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在于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核心要素,对社会公正具有“传感器”“稳压计”“定海神针”的作用,也是社会公正的一个标杆。很难想象,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的司法机关如果司法不公,何谈社会公正。而且司法不公必然破坏社会公正,助长社会中尔虞我诈、少诚寡信、奢靡腐败、弱肉强食、违纪违法等歪风邪气,使社会正气难以弘扬,公平秩序无从建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成为全体公民的共识而深入人心。这种破坏力本已十分巨大,但更有甚者,由于司法不公,不仅不能平息原已存在的矛盾纠纷,反而会产生出新的甚至更为尖锐复杂的矛盾纠纷,加倍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

因此,司法不公是司法改革必须革除的对象,司法公正是司法改革必须实现的目标。只有在司法公正成为常态化的条件下,才会出现社会公正的普遍化;只有在社会公正普遍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

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也是办理刑事案件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但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并非易事,牵涉到理顺制度背景、改变司法观念、革新程序构造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一直是以侦查为中心的。由于受传统的权力行使方式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给予法院、检察院同政府平等的待遇,没有真正将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同检察院行使的公诉权、法院行使的审判权视为平行设置的三项权力,实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这种不适当地提升、扩展侦查权的做法,深深地影响到我国的刑事程序立法和刑事司法。这是我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结构畸形,运行不畅,不能确保实现司法公正,必须痛下决心进行改革的原因所在。

有人质疑说,如果要将现行的司法运行机制改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就必须大改宪法,因此是不可行的。在笔者看来,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际上,只需将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条文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就够了。宪法的其他条文可以完全不动,只需认真落实,就足以为修改刑事诉讼法、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供足够的宪法基础。

中国司法改革已以巨人般的步伐起步,波澜壮阔地展开,然事无巨细,须认真踏实去做,才有成效。须知改革的目标高远,路程很长,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有周密筹划,逐步推进;又要锁定目标,坚持不懈,才能获得改革的成功。法界同道,任重道远,当以十足的精神,百倍的努力迎接挑战;业内业外,上下齐心,坚信司法改革必定成功,法治国家必定实现。

(作者系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前副校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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