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线索处置流程 打牢监督执纪基础(2)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 打牢监督执纪基础(2)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二

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3.8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73.4万件,谈话函询14.1万件次,立案41.3万件……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作为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分量。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留存”去掉,增加“谈话函询”,迈出了“转方式”的重要一步。

在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规则》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在不少纪检干部眼里,如此调整,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规则》起草组成员介绍说。

为确保取得实效,《规则》严格程序步骤,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

《规则》还明确,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案管室处长彭玉芝注意到,《规则》对于谈话函询的每一个步骤的规定均提到相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如明确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需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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