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用“四种形态”体现“全面从严”要求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放在总则里,作为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用党内法规明确起来,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放在总则里,作为党内监督的总体要求,用党内法规明确起来,体现了中央管党治党“全面从严”的精神,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遵循。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规范完善配套制度上下功夫,优化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布局,坚决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规范完善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制度,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要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一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落实日常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制度,要求党员干部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特别是汇报个人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是用制度规范完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要求党员干部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按规定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三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员干部向巡视、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行为。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如实向巡视、巡察组反映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主动接受巡视、巡察监督。四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年度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述廉述责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或班子成员、党员干部出现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求其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清楚、谈透彻,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党员干部应把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准述实,接受评议。五是用制度规范完善党组织的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谈话的主责是党委而不是纪委,纪委发现了问题应向党委汇报,由党委组织开展谈话。当然,执纪审查发现的重要问题,纪委负责人也要按规定开展谈话。无论由谁来谈,也无论用哪种谈话形式,都应作为一项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来对待。在谈话方式上,坚持既用纪律尺子衡量,又用高标准引领,既敲警钟提醒,又鼓励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六是用制度规范约谈函询行为和其他组织措施。党委(党组)组织的约谈函询和实施的组织措施,建议由党委制定专门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的约谈函询和组织措施,严格按照上级纪委和市纪委有关制度规定组织实施。

规范完善党纪轻处分以及组织调整制度,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在适用情形方面,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不收敛不收手的,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因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等情形全部纳入“第二种形态”来处置。在党纪轻处分方面,要明确轻处分不是指不处分,也不是指免予处分,而是对党员干部即使只有一个轻微的违纪事实也盯住马上处理,防止不顾违纪事实情节一味给予纪律轻处分倾向,防止对一个党员干部问题线索习惯于并案处理、全部核查清楚再处理的倾向,防止经初核后立案调查以组织措施代替党纪轻处分。政纪轻处分同样如此。在实施组织措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期间和问题查清后,适宜调整职务(岗位)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调整;需要停职(停职检查)的,及时向党组织建议予以停职。衔接好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组织措施,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组织措施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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