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结构性改革破解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结构性矛盾?
经济转型升级的趋势性变化蕴藏着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巨大潜力。问题在于,当前制约中等收入群体成长的结构性矛盾还比较突出,并由此成为中低收入者向上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总的看,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要以城乡结构、教育结构和税收结构变革为重点,通过结构性改革破解中等收入群体倍增面临的结构性矛盾。
1、加快城乡结构变革,在城乡一体化中使部分农民和农民工进入中等收入群体。扩大农村中等收入群体,当务之急是在严格农村土地用途管制和规划限制的前提下,尽快赋予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这就需要改变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限于集体成员内流转的相关政策规定;在法律上明确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尽快打破城乡建设用地的市场分割,统一城乡用地市场。与此同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尽快退出历史,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2、加快教育结构变革,在提升人力资本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教育是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关键因素。当前的突出矛盾是:一方面,每年有700多万大学毕业生,其中一部分面临就业难、学非所用的突出问题。2016年本科生毕业所找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关度仅为59.2%;另一方面,制造业转型升级急需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严重短缺。日本产业队伍中的高级技工占比达到40%,德国达到50%,而我国仅为5%左右。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需要通过教育结构改革和教育市场开放,加快形成创新型、开放性、专业化的教育体制,形成全社会办教育的社会环境,形成与经济转型升级相匹配的人力资源结构。由此,使具有创新意识、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有条件进入中高收入群体。
3、加快税收结构变革,形成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新税制。合理的税收结构能够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并且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自我认同感。从实际情况看,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一是加大了企业税收负担,90%的税从企业征收;二是产生了税收逆向调节的矛盾,中低收入群体实际承担的流转税税负要高于高收入群体。适应经济转型升级大趋势,培育中等收入群体,需要逐步改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此外,扩大以财产税为重点的直接税征收范围和征收力度,有利于降低工薪阶层税负。有人担心,开征房产税和遗产税会影响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从国际经验看,财产税重点是强化中高收入群体应有的纳税义务,同时降低中等收入群体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关键要合理设计并且推进相关的配套改革。
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是一场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它对推进以经济转型为目标的结构性改革,对破解世界性的“中等收入群体焦虑”、对推进、引领经济全球化都有着多方面的重大影响。
(作者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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