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纪时把准政策要求。践行“四种形态”是个高标准,纪检机关要实打实提高政治水平、思想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一是执纪标准上,掌好“度量衡”。“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问题出现了,就要用《纪律处分条例》掂一掂、量一量,严格依规依纪处理,不能看人下菜、随性而为。二是具体运用上,形成“阶梯状”。运用“四种形态”是一个递进过程,执纪也要对应加码,要用执纪的多形态层层设防,尤其是苗头、倾向暴露之时就立马掐灭,能提前的绝不拖延,该介入的绝不放过。三是处理方式上,着眼“大格局”。纪律审查工作的出发点一定要“善”,目的是为了“救人”而非“治人”。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 要准确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对违纪个案的处理,要放到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和当地政治生态中把握,综合考虑,区别对待,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管理上切实严抓严防。运用好“四种形态”,这是方向性的扭转,纪检干部的素质能力必须撵上步伐、跟上节奏。一是思想观念要适应。要正确认识“四种形态”提出的目的及实践要求,保持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和战略预期,治标不松懈,治本更深入,坚决克服所谓“转向论”“拐点论”“降温论”等奇谈怪论。二是职责定位要适应。要发挥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作用,强化纪律思维,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叠加用力,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当好党的纪律“守门人”。三是执纪方式要适应。要根据问题性质,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四是自我监督要适应。要扎紧制度笼子,严格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纪检干部不违规、不逾矩。
(作者岳德川系山东省烟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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