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

摘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一个“融”字。这个“融”,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国家制度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内在“默契”关系,体现出自律与他律、内在与外在、观念与行为的统一。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才能彰显核心价值观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指引作用,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参与精神。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需要从基本内容、理论诠释、宣传教育、语言形式等方面系统推进,更需要从法理支撑、制度设计、实践转化等方面逐步确立。寻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体系

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既是一个社会要求全体成员践行的价值目标,更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所需要体现的价值取向。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才能事半功倍。我国古代确立的“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往往通过融入国家法律、家谱族规、乡规民约、礼俗、礼制、礼教等社会制度来强化规范和践行,使伦理纲常“软约束”与国家法律和社会制度“硬约束”联系在一起,使之具体化、可操作化、日常化,从而能够付之于行。在构建近现代价值文化的过程中,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个关键步骤,也是使所设计的价值体系制度化、法律化,把资本主义价值观融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通过宪法的权威使价值观及其要求贯彻到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人包括政治家在内,其行为都需自觉遵循该价值观和价值体系的要求。例如,美国就非常重视通过《独立宣言》《联邦宪法》等重要法律进行政治观教育,宣扬资本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价值观。

当今时代,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要转化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主流文化,一个根本途径就是法治化。这是培育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不是社会自发形成的,而是要在科学揭示、正确认识其内在生成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制度、政策设计将其固化下来,十年二十年不能变,五十年一百年不能变,甚至更长久都不能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真正体现到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之中,依赖于国家法律和制度的长期灌输、强化和引导,持之以恒地推进,做到日积月累,久久为功,才能逐步进入人们思想和意识深处,形成人们自觉的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价值尺度和价值原则。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制度设计

核心价值观只有真正体现在国家的制度设计之中,才会引导人们逐渐形成对核心价值观的信念,对制度的忠诚;如果制度与核心价值观相背离,就会导致人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质疑,甚至对制度的否定。也就是说,要将核心价值观的目标、理念和原则,都具体化、细化为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具体条文,这是落细落小落实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制度化、法制化、条文化了,才能真正进入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才能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和行为准则。否则,如果社会制度、国家法律与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相背离,就会导致人们行为的两难选择、无所适从和价值观焦虑,甚至对核心价值观产生怀疑,对社会制度和国家法律的信念发生动摇。例如,我们倡导平等、公正的价值观,如果我们的各种制度和法律又体现出不平等、不公正,那么,人们就不可能真正信仰平等、公正的价值观,也不可能真正忠诚于既有制度和法律。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始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真正做到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体现到国家的制度设计之中,体现到人民群众的现实生活之中。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与公共政策设计,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行政体制、人才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婚姻制度、就业制度、住房制度等,都要做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相符合。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合的制度设计和公共政策,都要下大力气修改,或逐步取缔;新制度新政策的制定,要经过广泛讨论、充分论证,做到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予以实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联系,扎根于现实生活,并通过制度固化下来,循序渐进,才会真正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同、所信服,逐渐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内在信念和自觉行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机与活力。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系统已经基本成型,要在进一步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化、具体化的同时,使其转化为各种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不同方面的国家法律和社会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合的、完整的法律制度体系、党内规章体系和社会制度体系,使党与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都纳入法制、制度和党内规章的范围和轨道,真正做到法律治理国家,党规规范全党,制度管理社会。这不仅可以大大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的进程,确保我国社会主导价值观主流地位的稳定性、持久性和实践性,而且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达到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效果。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各领域

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核心价值观确立以后,只有将它社会化、大众化、日常化,转化为人们的工作价值观、日常价值观和生活实践,才能逐步成为人们共同遵循和维护的价值取向、价值追求、价值尺度和价值原则,植根于人们的观念深处、思想深处和灵魂深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具体化为不同层面、不同领域的价值体系,并实现制度化、具体化,才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渗透到社会生活各领域,成为国家的主流文化。如果核心价值观始终停留在观念层面,停留在一般性的、抽象性的原则层面上,它就不可能真正成为国家的主流价值观,更不可能转化为人们身体力行的价值标准和价值取向。

要在全社会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把它同实际工作和实际生活融为一体、相互促进。这就必然要求我们根据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各个人群、各个地域、各个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可行的价值观;要求我们必须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领域。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转化为机关准则、企业规章、社区公约、乡规民约和学生守则等,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要以群众性实践活动和文化活动等多种形式为载体,引导人人参与、人人体验,逐步实现人人知晓、逐步认同、形成信仰。这些是更加具体、更加细致的工作,是真正落细、落小、落实的工作,需要在深化、细化、可操作化研究的基础上,推进实践。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键在于一个“融”字。这个“融”,体现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国家制度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内在“默契”关系,体现出自律与他律、内在与外在、观念与行为的统一。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通之“道”,才能彰显核心价值观对人们行为的有效指引作用,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积极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参与精神。

(作者:戴木才,系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王妗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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