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灵顿国家公墓,无论五星上将还是普通士兵,都是一块白石墓碑,安息在这里
70年代越南战争后期,美国国内反战浪潮越来越高。为平息不断高涨的反战呼声和尽快结束越战,国会一直试图通过一项全面而具体地限制总统战争权的决议。1973年11月7日,国会终于推翻尼克松总统的否决(这里可以看到制度制约的价值,没有一项制度是天生完美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调整,纠正,所以,在那里不会有什么千年大计,连十年都不会有,都是在动态实时调整的,比较务实。),通过了限制总统战争权力的《战争权力决议案》(WarPowersResolution),对总统的战争权力进行限制。该决议案规定:
第一,只有在国会宣战、专门立法授权和美国本土、属地及武装力量遭到进攻的情况下,总统才可以把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
第二,总统必须在把美国武装力量投入战斗48小时以内向国会提出报告,说明必须使用军队的理由,使用军队的宪法和法律根据,估计冲突的范围和时间的长短。
第三,美国军队必须在报告国会60天内撤出,除非国会已经宣战,或以特别法律批准使用军队,或把60天限期加以延长;在确有需要时,总统可以把军队的使用期限延长30天。
第四,授权国会两院以两院共同决议终止美国军事行动。
第五,要求总统“在可能的情况下”,在派军队到外国作战以前同国会协商。
从美国《战争权力决议案》的条文来看,对总统使用军队进行了限制,但事实上给于总统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某些战争状态是比较紧急的,不可能召开两院会议由议员辩论投票,那会延误战机,所以,总统和他的军事顾问团队有权临时动用武装力量,当然就像特朗普说的那样,他将为此承担责任,他详细说明此次对叙利亚动武的原因(详见今日笔记第二条他的演讲全文)。
通俗的理解,美国总统在发动军事行动之后的48小时内是不受约束的,但他必须在48小时后向国会通报情况,同时可以有60天的时间进行一场战争,国会唯一的制约就是在战争拨款问题上予以制衡。这一法案通过之后,无论卡特营救德黑兰的美国大使馆人员,还是里根时期的多次干预行动,都没有经过国会的授权,比较给面子的时候,会跟国会打个招呼。这些军事行动基本在60天内就结束了。
美国总统只有在比较“理直气壮”的时候才想到国会的宣战权,或者战争需要得到国会授权这回事儿。例如1991年1月12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白宫对伊拉克动武的决议,投票结果是51比47,2位民主党参议员“倒戈”,才使得决议案在参议院勉强通过,众议院中是250比183。在投票之前,詹姆斯贝克、斯考克罗夫特和鲍威尔等人表示赞同,而切尼则比较担忧,因为当时民主党控制参议院,如果参议院否决了,已经调往波斯湾地区的50万大军又该怎么办?
2001年“911事件”发生后,小布什直接可以开战,因为美国本土遭到攻击。此时,小布什到国会演说,全国同仇敌忾,国会两院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小布什对外用兵的决议案,授权总统可以使用所有必要和适当的力量来打击那些与袭击事件有关或可能在策划新的袭击事件的国家、组织与个人。实际上,这一授权给了小布什打击任何一个可疑国家的权力。
2002年9月,小布什指责伊拉克拥有生化武器,并希望国会授权使用一切必要和合适的方式保卫遭受到伊拉克威胁的美国安全。10月10日,国会投票通过了这一要求。国会要求小布什每隔60天向国会提交书面报告,如此而已。在此之后,国会两党虽然一直在就伊拉克战争的拨款、撤军时间表进行斗法,而为什么要进行战争则没有人理会了。
美国的宪法制订者并不愿意看到军事权集中于一个人手中,如果总统可以随意动用军队,那么总统就有可能沦落为军事独裁者。钱袋权掌握在众议院手中本身也是对总统战争权的一种限制,如果进行长期战争必定耗费巨大,因此由纳税人来决定要不要继续出钱资助战争。美国进行的大规模的战争基本获得了国会的认可,两次世界大战是由国会宣战,而最近进行的反恐战争基本上也算得到了国会的首肯,否则,国会是不可能持续为小布什或者奥巴马拨款的。
另外,总统是三军总司令,有很大的行动自由。这与战争这件事情有重要关系,战争期间,总统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可以调集军队,一旦战争成为既定事实,国会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结束战争。就像老布什调兵遣将,几十万大军兵临伊拉克边境。老布什照样会开战的,当然事情结束之后,如果失败他会接受选民的投票抛弃,这是最后的强大制约力量。
虽然宪法规定宣战权归国会,《战争权力决议案》也对总统的战争权进行了限制,但是决定开战与否的权力还在总统手中。总统可以选择不宣而战,可以先开打,然后到国会讨要战书,因此,国际社会一直在关注美国总统及其团队要不要开战,而不是关注国会会不会宣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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