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提出和发展,既强调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又强化了纪委专责监督作用,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发展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格局,是新形势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创新成果。
强调落实党委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过去,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效。
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求,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委(党组)书记的考核,首先要看抓党建的实效,考核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也要加大这方面的权重。考核作为一种工作方法,目的是起到促进工作的作用。从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要求来看,把抓党建的成效作为对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组织书记“首先”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他领导干部要“加大权重”考核的内容,可见抓党建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这说明了一个道理:作为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是本分、是天职,也是能力和水平的体现。相反,如果党的建设工作没有抓好,不是水平低不称职,就是失职、渎职,就应当追究责任。因此,各级各部门党组织负责人特别是党组织书记,既要严以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充分认识自身在党的建设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建各项工作担负起应负的责任,亲自部署,定期听取汇报,一级抓一级,强化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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