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净化 祛病强身——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4)

自我净化 祛病强身——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核心要义(4)

《全面从严治党面对面》③

四、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我们常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信任同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放弃监督就意味着放任自流,不但信任无从谈起,还会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巨大损失。

从一定意义上说,信任是建立在人们的思想觉悟、政治品质、道德素养基础上的,离不开被信任者的自律。监督则是一种他律,是从外部对人们的思想与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对干部成长来说,信任与监督犹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有机统一、不可分割,信任不是不要监督,监督也不是不信任干部,强调一面而否定另一面,不是科学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就权力运行而言,不受监督的权力是极其危险的,加强监督至关重要。

我们党赋予领导干部权力,是信任、培养,更是考验。领导干部从接受权力那一刻起,就肩负着党的重托和沉甸甸的责任。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越要严格监督。必须牢固树立“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把监督的螺栓拧紧,把制度的篱笆扎牢,使领导干部心怀敬畏和戒惧,时刻感受到责任、考验和约束,确保手中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增强监督意识。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有理想信念动摇、纪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也有日常管理监督不力的原因。我们党是执政党,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权力,面临着形形色色的诱惑,容易成为被“围猎”的对象,如果不加强监督,就很容易出问题。党教育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加强监督,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履行监督责任和自觉接受监督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落实监督制度。监督最重要的是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条例》针对党内监督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着眼于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规定了巡视巡察、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监督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用好监督利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巡视和派驻是党内监督的两大利器。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监督从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到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定位越来越准确,目标任务越来越清晰,发挥了利剑作用。同时,还要发挥好派驻监督的“前哨”作用,加强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要继续发挥巡视和派驻的监督作用,消除监督盲区,使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受到严格监督。

实践证明,党内监督作为我们党自我净化的重要手段,为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把强化党内监督摆在重要位置,不断发挥党内监督的威力,就一定能迎来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美好未来!

深度阅读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出版社,2016年7月。

2.《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人民出版社,2016年11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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